完善河北商品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思考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nzhi0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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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商品市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面临社会消费需求更加多元、现代商业业态方兴未艾的新形势和新挑战,河北商品市场仍然存在交易方式落后,商品质量不高,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商品市场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事后被动检查处罚多、事前主动规范预防少;“治标”突击行动多、“治本”制度措施少;部门各自为战、重复检查多,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少;粗放式专项整治多、现代化精确监管措施少等问题。应认真地总结市场监管经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立完善“立法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河北商品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一、完善监管法制基础
  
  法律法规规章是监管商品市场的基础和保障。在遵循国家基本法的提前下,应当发挥地方法规规章先行性和实践性特点,加快健全完善商品市场监管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一是修订《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的新《条例》应当做到五个明确:明确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使市场开办者成为本市场经营秩序“第一责任人”、商品质量连带责任人:明确开办市场必须经过企业法人核准登记,确立商品市场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工商、卫生、商务、质监、税务、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二是制定《河北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省政府应当根据新《条例》,制定市场开办、进场经营、商品上市、商品交易、消费维权、自律经营、监督检查等经营管理规范,增加企业自律内容和相应监管措施,增强行政监管手段。三是完善有关行业组织法规规章。通过完善法规规章,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消除对行业协会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性障碍,明确由行政审批部门一家管理,使行业协会成为从部门隶属关系中解脱出来的独立法人。赋予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起草、政府决策以及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为商品市场协会和进场经营者协会的建立发展奠定法制基础。四是发挥规范性文件作用。围绕商品市场发展和监管方面的突出问题,政府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执法,增强监管合力,实施综合治理。
  
  二、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对商品市场主体、客体以及交易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水平,确保商品市场主体规范、行为合法、质量合格、秩序良好,实现宏观科学监管,微观精确监管,日常规范监管,综合长效监管。
  
  (一)明确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工商、商务、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商品市场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商品市场监管领导、指导和岗位责任,明确主要领导为辖区商品市场监管主要责任人,将监管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监管机构、岗位和人员。基层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推行“网格化”监管、“片管制”等措施,落实辖区商品市场监管责任和人员。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打假维权失察问责规定》等,严格考核,严肃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和监管效果。
  
  (二)强化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商品市场是监管者和经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矛盾的集中场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容易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监管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积极借助科技和网络手段,建立完善商品市场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搜集各类商品市场监管信息,认真核实汇总和分析,随时了解热点问题及原因,掌握市场动态,评估市场风险,预测市场趋势,及时发布市场监管预警,确定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商品市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稳妥、有序、高效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完善商品市场经营主体监管制度
  一是实行商品市场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制度。截止2005年底,河北共有商品市场(含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4107个。其中,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办的市场占30%,事业单位办的市场占35%,企业办的市场占20%,其他(包括街道、村、个人、联合)办的市场占15%。虽然工商部门实行管办脱钩不办市场了,但政府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还在参与市场经营,市场管办脱钩的最终目标尚未实现,商品市场法律地位、市场开办者法律责任以及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法律关系依然不明确。将商品市场统一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围,依靠注册登记,依法引导传统商品市场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明确商品市场的法律地位,明确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从法律角度规范商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资格,取缔“市场管委会、市场管理局”等官办市场机构的生存空间,巩固商品市场管办脱钩改革成果,清除影响商品市场监管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办的市场要“拆庙”、“清僧”,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妥善安置分离人员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重组改造,使政府从商品市场中彻底实现资本退出和市场退出。对街道、村办市场应当明确资金来源,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条件不具备的,明确责任主体,逐步规范。二是实行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制度。工商部门应当对辖区商品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及时收集市场主体守法守信经营信息,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动态信用档案,完善商品市场主体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动态信用情况,将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信用等级,区别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对违反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秩序的,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惩戒力度。
  
  (四)完善商品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上市商品质量是监管重点。应当对商品生产(加工)、入市、流通、消费、退市等环节实行有重点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上市商品质量。一是实行商品分级监管制度。商品成千上万,应当依照商品的可能危害程度,把商品分为高风险、一般风险两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产生活,且日常消耗量大,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发展迅速、影响面广、危害严重的食品(如粮油、畜禽肉及肉制品、奶及奶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蔬菜、副食调料等)、种子、化肥、农药、电器及配件,农用机具及其配件等作为高风险商品,实施重点监管。各地应结合实际,根 据监管形势和任务需要,及时调整高风险商品品种。二是实行商品入市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从源头上把好商品质量关。质监部门应加强工业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加快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积极推进食品QS等重要商品的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工作;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等部门应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把好商品入市质量关。工商部门应大力清查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把好上市商品质量关。质监、农业等部门发现已经进入商品市场的不合格商品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商品市场发现的属于生产环节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移交质监、农业等部门规范处理。三是实行商品质量监测制度。建立以工商部门质量监测为主、企业自检为辅、消费者送检为补充的商品市场质量监测体系,完善监测措施,改善监测手段。利用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量检测信息,围绕市场消费热点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商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在重要商品市场设立日常质量监测点,对重点商品实行定点、定向、定期、动态跟踪监测。坚持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相结合,充分发挥快速检测作用,在快速检测的基础上,重点将快速检测先期发现的不合格商品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并根据法定检验结果依法查处,增强监管针对性,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精确监管。四是实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对经法定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工商部门在对经销商实施处罚的同时,及时采取定点限制销售和强制退市等措施;对属于生产工艺配方和原材料等原因造成的、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有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根据其来源和去向,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定向清查、召回,实行全面退市。五是实行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应当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发布程序,完善发布制度。在工商所和商品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质量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相关商品质量信息、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事后消费维权前移到事前保护防范。
  
  (五)完善商品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制度
  坚持规范预防为主、惩罚打击为辅,日常监管为主、专项整治为辅,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在当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当继续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将国家要求、社会期望、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合同内容体现出来,以合同形式明确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主要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市场交易关系、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交易责任等方面内容。通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体现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之间公平、公正、公开的平等关系,体现双方合理、合情、合法的利益关系;通过双方自觉履行合同,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有效地转化为企业自主行为,达到从行政角度介入民事经营领域,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的推行,使商品市场监管逐步实现了由静态到动态、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工商部门应建立以工商所为主、县级工商局内部机构“上下左右协调联动”的巡查模式,继续完善巡查协调机制,规范巡查行为,改善巡查装备,提升巡查层次,提高巡查效果。三是积极探索推行市场警示制度。市场警示是适应商品市场监管形势和任务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主体采取的一种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监管措施,具有行政指导的基本特征,属于“积极行政”范畴,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现代监管趋势、具有行政性质的管理行为。市场警示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产生直接法律后果,但具有贯彻立法意图、弥补法律空白和监管手段不足的效果。从河北的实践看,推行市场警示制度可以使执法部门实现监管工作着眼点前移,提前监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通过市场警示予以教育提醒,促其及时改正,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章行为,将违法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推行市场警示制度可以从程序上和制度上改变执法过程中“冷横硬”和动辄罚款、查扣等现象,有效缓解执法部门与监管对象的矛盾,促进行政执法民主化,树立政府和执法部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推行市场警示制度要求执法部门以减少或预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多少,而不是以查办案件和收缴罚没款的多少作为市场监管工作成效的主要评判标准,需要处理好推行市场警示制度与现行财政收费体制的矛盾。
  
  三、强化行业企业自律
  
  商品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建立健全并落实自律制度措施,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商品质量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强化行业约束
  面对河北商品市场组织化程度不高的现状,政府应当尽快将不该干、干不好、不能干的部分职能,如市场发展服务、监督、公证、咨询等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先新后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自下而上”的原则,以知名市场和企业为龙头,以商品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为主体,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吸收相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参加,在自愿、平等、互助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河北商品市场协会和进场经营者协会。协会的建立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走市场化、社会化的道路,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彻底实行政会分开、政事分开,使协会真正成为责权利明确、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规范运作、功能较为健全的独立法人主体,不能把协会办成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附庸和从属机构,完善协会内部管理与运作机制,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对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使协会成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商品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其自我服务、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纠正和避免政府监管“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促进商品市场健康发展。
  
  (二)督促企业自律
  只有广大经营者自觉自律并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才能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责任义务,通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引导督促经营者积极推行以下七项自律制度:一是对重要商品实行“索证索票”,审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查验商品生产商(供货商)主体的合法性,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商品质量的可靠性,把不合格商品拒之子市场之外。二是对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畜禽肉产品、建材、化肥、种子、农药等大宗商品,鼓励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和商品产地或生产商(供货商)通过订立产销协议,实行商品协议进入和退出,保证重要商品质量和供货渠道稳定。三是督促经营者对购进商品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把好入市商品质量关。四是督促经营者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改善商品仓储保管条件,保障售前商品质量安全。五是督促经营者加强商品质量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商品实行自律退市,防止其流入消费者手中。六是督促经营者登记重要商品进销货台账,发生质量事故,按照购销台账等证据资料,追缴商品,追究责任。七是督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做出诚信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自律制度的推行应当按照“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全面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经营者自觉自愿为前提,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为推动者,以行政执法手段为后盾,使经营者由“要我做”变为“我要做”,才能取得广泛的实际效果。
  
  四、增强社会各方监督
  
  监管商品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工商部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河北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发挥质监“12365”、物价“12358”以及卫生等部门专线电话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在较大规模的商品市场设立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和查假信息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有条件的商品市场和进场经营者中设立质量联络员,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挥各级消协组织和有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监督作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诚信守法典型,揭露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发布商品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营造商品市场社会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
  课题主持人:卢玉平
  课题组成员:全洪钧 陈爱民 靳志远 赵康民
  责任编辑 周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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