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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20世纪80年代之后出现的新事物,无船承运人首次在美国法中出现,其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新的法律研究空间,既不拥有船舶,也不营运船舶,做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中介,其到底是否能享受海商法中规定的责任限制?是只可以享受单件责任限制还是同时还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关于此问题,学者观点不一,本文在主要浅析美国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家之言,阐述了自己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