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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其中第九条列举了属于“资金池”业务的五种情形,并规定了风险处置的例外。“资金池”业务下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极易形成庞氏骗局,诱发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资金池”业务隐蔽性强,但可以从财务会计报告窥见端倪,本文建议强化资管计划的财会披露,同时,证监会宜加强对运营产品的监管,及时对存在业务操纵的资管产品发布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