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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帕克是角色身份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角色与人们在社会结构中的身份有关,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拥有不同的身份,因而其扮演的角色也有所不同。决定个体身份的主要因素有权威、财富和声望。作为影响个体道德成长的家长和教师,其拥有权威的程度直接影响教育的效果。权威是期待他人屈从的合法化的权力。古人云,亲其师,信其道。具有权威的教育者,能使受教育者对其产生敬重,进而认同其所传递的价值观。而在道德教育中,家庭和学校具有不同的权威,其对受教育者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一、家长的权威
家庭是儿童道德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家庭中,家长在儿童面前具有一定的权威,成为对其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权威的获得上来看,家长的权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传统权威、物质权威、情感权威。
传统权威即在传统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权威。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父母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威,长幼父子等级分明。受此影响,一些父母把子女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子女缺乏应有的尊重。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父母对子女常采用专制的教育方式,忽视子女独立人格和自主精神的培养。在当代社会中,儒家伦理价值观受到冲击,父母在家庭中拥有的传统权威在下降,表现在子女要求平等独立,渴望摆脱父母的束缚,代沟正日益加深,代际间的冲突也不断加剧。在《独生子女社会适应性研究》调查中,发现只有7.79%调查对象认为“父母永远是对的”;相反有89.38%的人不同意这种说法。总之,家长的传统权威受到来自子女的挑战,利用传统权威对子女的教育效果越来越差。家庭中传统权威的丧失可能会影响到学校的权威形式。当年轻人对双亲的权威失去尊重时,这种不尊重可能会转到年轻人在学校“代理双亲”(教师和校长)身上,结果使学校教师为实施正规教育计划而需要对学生进行的控制力减弱了。
物质权威是指父母因占有物质资源而期待子女服从的一种权力。儿童在物质上必须依赖父母,父母对子女拥有物质资源分配上的权力,子女必须服从。因而,这也是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一个有利因素,即子女为了满足物质上的需要,就必须服从父母的要求命令。在教育上,父母利用这种物质上的权力对子女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具有强制性。儿童若不服从父母的要求就可能被剥夺物质资源占有的权利,父母若不给予儿童在物质上的支持,有时儿童也无法实施某种行为。如,学校号召学生捐钱给需要帮助的人,若家长不予支持甚至反对,儿童就无法实现教师的要求。家长由于在物质资源上拥有占有权、支配权,在一定程度上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这种权力,这种权力的控制时间长,影响程度深,直到子女在经济上取得完全独立为止。
情感权威是指父母利用深厚的亲子之情而期待子女服从的一种权力。亲子之情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一种爱,它不但能培养儿童的自尊心,而且能在亲子间建立一种持久的、稳固的情感纽带。这种情感上的依恋是父母对子女影响的一种桥梁,使得父母的影响更易于被子女认同和内化。正如儿童心理学家塞尔曼·芬里伯格在《神奇岁月》中指出的那样,亲子间的情感纽带使得儿童对父母的赞成或不赞成非常敏感,这种敏感性对儿童的社会化和自我控制力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成长时期的儿童,如果缺少这种亲子之爱,会对其成长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现在一些父母忙于自己的事业,对孩子的关怀越来越少,脖子上挂钥匙的孩子越来越多。这些孩子守着空空荡荡的房子,等大人下班回来,这种情况造成了孩子的“感情真空”。这些孩子会以另外一种方式来引起老师或其他成人的关注。如在教室里搞“恶作剧”。也有研究表明,缺乏父母之爱的青少年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父母对子女的爱是形成家长情感权威的关键,但是这种爱应是一种理智的爱、合理的爱,那种对子女无原则、无条件的溺爱是不可能形成父母的情感权威的。那种溺爱孩子的父母在孩子面前毫无权威可言,因而对子女也就没有好的影响力。因此,虽然大多数父母都爱孩子,但由于不知道应该给孩子怎样的爱和如何去爱,所以并不是每个父母在孩子面前都具有情感权威的。情感权威的丧失使父母失去了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情感基础和有力手段,削弱父母的教育影响。倘若这种情感权威是建立在理性的爱的基础上的,那么它的影响才会是深刻的、长远的。
二、教师的权威
在人的发展中,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影响源。教师能对儿童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这与其拥有的权威是分不开的。教师的权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制度化权威、学识权威、人格权威。
制度化权威。学校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教师是受社会委托对受教育者施加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的人。教师对学生具有一种法定赋予的权力,受到制度的保障。在教育活动中,教师起着组织、领导、控制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以一定的权威作基础的,没有权威作保障,教师就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活动。制度化的权威是外界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各种纪律、规章制度、规范要求等,它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学生必须服从,不能违反。所以制度化权威的存在使得教师对学生所施加的影响具有合法性。这种权威对儿童的影响尤其是对儿童的道德影响是有限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之上的,学生从心理上对它可能认同也可能反对。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自律精神的主体,培养主体自主的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践行能力,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主体对外在道德规范的认同和内化的基础之上的。制度化权威作为一种影响力,是一种外在于学生的强制性的约束力,仅仅依靠它去使学生接受和内化某种价值观或形成道德自律,是不可能的。因而教师利用制度权威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其效果是微弱的,还必须和其它权威结合起来才能共同发挥作用。
学识权威。博学多才是教师应具备的素质,人们常用“一桶水和一碗水”来比喻师生知识水平的差别。教师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是建立学识权威的条件之一。具有学识权威的教师会受到学生的尊敬和爱戴,学生从心理上对教师有一种认同感,这是教师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优势。这种权威的影响力存在于无形之中,完全是建立在学生自主认同的基础之上,其影响效果是深刻的。一般来说,教师所拥用的知识量远远超过学生,但这并不一定就能使教师具有这种权威,还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如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趋向多样化,也更加便捷,学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多样化的知识,有些可能是教师也不懂的,因此教师的学识权威也正日益受到挑战。有调查表明,84.95%的人同意“教师不是万能的”这种说法。这也意味着教师学识权威的影响力正在逐渐削弱。
人格权威。教师人格上的魅力是吸引学生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受到学生敬重的教师,除了具有渊博的学识外还具有高尚的人格,对学生充满爱心,处理事情公正合理,为学生树立了做人的榜样。这种人格权威的影响依赖于教师自身的人格修养和道德素质,相比之下,这种权威对学生的影响最深,具有这种权威的教师对学生教育的效果也最好,因为教师人格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影响力量。有研究表明,随着儿童的年龄增长,制度权威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学识权威和人格权威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在教师的制度权威的衰弱和学识权威受到挑战的情形之下,教师的人格权威显得日益重要,因为学生虽然可以自主地获取知识,但是其道德品质的发展离不开教师的引导,教育者的角色由传递者转变为领航者。这种角色的转变,对教师的人格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人格魅力所产生的影响是其它任何因素都不可替代的。
三、权威类型和教育方式
教师和家长拥有不同形式的权威,其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教师的制度权威和家长的物质权威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制度权威是通过各种制度、纪律、规范等来维持的,对儿童来说遵从或违反权威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相应的惩罚方式。在道德教育中,在制度权威作用下儿童所表现出的合理行为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仅是一种他律的结果,一旦离开外在的约束,这种行为相应地就会消失。物质权威是家长对儿童实施有效影响的一种有力的手段。在教育中,家长可以运用物质上的奖惩对儿童的行为进行强化管理。家长的这种奖惩方式具有随意性,不存在客观的评价标准,这与学校教育是不同的。家长使用物质权威来教育儿童不容易达到培养儿童道德自主性的目的,因为这种权威的影响具有强制性和非理性的特征。教师制度权威的作用的空间是校园和课堂,一旦离开校园,制度权威就失去影响力。而家长的物质权威作用的空间不局限于家庭,存在于儿童需要物质资源的任何地方。比如,儿童沉溺于游戏机,家长为约束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就可以通过控制其零用钱的方法来达到教育目的。就此而言,家长的影响胜过学校和教师。
教师的人格权威和家长的情感权威都是对儿童产生影响的重要的因素,他们在性质和作用上有所区别。教师的人格权威所产生的影响具有“场”效应,教育者创造出一种影响场,使个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场的陶冶,逐渐改变价值取向。教师的人格权威创造出一种威信,使学生从内心真诚地信任和热爱,具有很大的德育渗透力和广泛的迁移作用。家长的情感权威能够创造出和睦的充满爱和亲情的情感氛围,使儿童在情感的作用下自然地接受父母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具有非理性的特征,但它能够培养儿童的自我认同感。教师人格权威和家长的情感权威都能创造一种有利于教育的积极的情感氛围,但这两种情感是有区别的。首先教师面对的是全体学生,师生之情不是个性化的一种情感,它体现教师对全体学生的爱,必须含有公正的成分,对全体学生应该是公平的平等的。这种情感本身就蕴涵道德的成分——平等公正。亲子之情是一种个性化的情感,父母对子女之爱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因而建立在这种爱的基础上的教育,既有合理的地方,又有不合理的地方。一般来说合理的地方是与学校教育一致的,不合理的与学校教育是相背的。这也说明家校教育天然的就存在不一致的因素。因此在道德教育中,不能强求家校之间完全一致,二者存在差异的同时也存在互补的情形。
在德育教育中,家长和教师离不开权威这种影响力,如何充分地利用这种影响力,使德育的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是我们教育者——教师和家长——必须思考的问题。对于教师而言,既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发挥知识权威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又要不断地完善自身的人格,通过人格魅力去影响、感染学生,达到培养德性的目的。对于家长而言,首先要给予儿童充分的爱,其次要给予儿童合理的爱。以爱作为密切家长和子女之间的纽带,树立情感权威,提高家庭德育的效果。这样,家庭和学校在儿童的道德教育中就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互相补充、共同促进儿童道德发展的目的。
一、家长的权威
家庭是儿童道德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家庭中,家长在儿童面前具有一定的权威,成为对其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权威的获得上来看,家长的权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传统权威、物质权威、情感权威。
传统权威即在传统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权威。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父母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威,长幼父子等级分明。受此影响,一些父母把子女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子女缺乏应有的尊重。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父母对子女常采用专制的教育方式,忽视子女独立人格和自主精神的培养。在当代社会中,儒家伦理价值观受到冲击,父母在家庭中拥有的传统权威在下降,表现在子女要求平等独立,渴望摆脱父母的束缚,代沟正日益加深,代际间的冲突也不断加剧。在《独生子女社会适应性研究》调查中,发现只有7.79%调查对象认为“父母永远是对的”;相反有89.38%的人不同意这种说法。总之,家长的传统权威受到来自子女的挑战,利用传统权威对子女的教育效果越来越差。家庭中传统权威的丧失可能会影响到学校的权威形式。当年轻人对双亲的权威失去尊重时,这种不尊重可能会转到年轻人在学校“代理双亲”(教师和校长)身上,结果使学校教师为实施正规教育计划而需要对学生进行的控制力减弱了。
物质权威是指父母因占有物质资源而期待子女服从的一种权力。儿童在物质上必须依赖父母,父母对子女拥有物质资源分配上的权力,子女必须服从。因而,这也是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一个有利因素,即子女为了满足物质上的需要,就必须服从父母的要求命令。在教育上,父母利用这种物质上的权力对子女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具有强制性。儿童若不服从父母的要求就可能被剥夺物质资源占有的权利,父母若不给予儿童在物质上的支持,有时儿童也无法实施某种行为。如,学校号召学生捐钱给需要帮助的人,若家长不予支持甚至反对,儿童就无法实现教师的要求。家长由于在物质资源上拥有占有权、支配权,在一定程度上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这种权力,这种权力的控制时间长,影响程度深,直到子女在经济上取得完全独立为止。
情感权威是指父母利用深厚的亲子之情而期待子女服从的一种权力。亲子之情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一种爱,它不但能培养儿童的自尊心,而且能在亲子间建立一种持久的、稳固的情感纽带。这种情感上的依恋是父母对子女影响的一种桥梁,使得父母的影响更易于被子女认同和内化。正如儿童心理学家塞尔曼·芬里伯格在《神奇岁月》中指出的那样,亲子间的情感纽带使得儿童对父母的赞成或不赞成非常敏感,这种敏感性对儿童的社会化和自我控制力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成长时期的儿童,如果缺少这种亲子之爱,会对其成长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现在一些父母忙于自己的事业,对孩子的关怀越来越少,脖子上挂钥匙的孩子越来越多。这些孩子守着空空荡荡的房子,等大人下班回来,这种情况造成了孩子的“感情真空”。这些孩子会以另外一种方式来引起老师或其他成人的关注。如在教室里搞“恶作剧”。也有研究表明,缺乏父母之爱的青少年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父母对子女的爱是形成家长情感权威的关键,但是这种爱应是一种理智的爱、合理的爱,那种对子女无原则、无条件的溺爱是不可能形成父母的情感权威的。那种溺爱孩子的父母在孩子面前毫无权威可言,因而对子女也就没有好的影响力。因此,虽然大多数父母都爱孩子,但由于不知道应该给孩子怎样的爱和如何去爱,所以并不是每个父母在孩子面前都具有情感权威的。情感权威的丧失使父母失去了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情感基础和有力手段,削弱父母的教育影响。倘若这种情感权威是建立在理性的爱的基础上的,那么它的影响才会是深刻的、长远的。
二、教师的权威
在人的发展中,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影响源。教师能对儿童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这与其拥有的权威是分不开的。教师的权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制度化权威、学识权威、人格权威。
制度化权威。学校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教师是受社会委托对受教育者施加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的人。教师对学生具有一种法定赋予的权力,受到制度的保障。在教育活动中,教师起着组织、领导、控制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以一定的权威作基础的,没有权威作保障,教师就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活动。制度化的权威是外界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各种纪律、规章制度、规范要求等,它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学生必须服从,不能违反。所以制度化权威的存在使得教师对学生所施加的影响具有合法性。这种权威对儿童的影响尤其是对儿童的道德影响是有限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之上的,学生从心理上对它可能认同也可能反对。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具有自律精神的主体,培养主体自主的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践行能力,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主体对外在道德规范的认同和内化的基础之上的。制度化权威作为一种影响力,是一种外在于学生的强制性的约束力,仅仅依靠它去使学生接受和内化某种价值观或形成道德自律,是不可能的。因而教师利用制度权威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其效果是微弱的,还必须和其它权威结合起来才能共同发挥作用。
学识权威。博学多才是教师应具备的素质,人们常用“一桶水和一碗水”来比喻师生知识水平的差别。教师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是建立学识权威的条件之一。具有学识权威的教师会受到学生的尊敬和爱戴,学生从心理上对教师有一种认同感,这是教师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优势。这种权威的影响力存在于无形之中,完全是建立在学生自主认同的基础之上,其影响效果是深刻的。一般来说,教师所拥用的知识量远远超过学生,但这并不一定就能使教师具有这种权威,还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如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趋向多样化,也更加便捷,学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多样化的知识,有些可能是教师也不懂的,因此教师的学识权威也正日益受到挑战。有调查表明,84.95%的人同意“教师不是万能的”这种说法。这也意味着教师学识权威的影响力正在逐渐削弱。
人格权威。教师人格上的魅力是吸引学生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受到学生敬重的教师,除了具有渊博的学识外还具有高尚的人格,对学生充满爱心,处理事情公正合理,为学生树立了做人的榜样。这种人格权威的影响依赖于教师自身的人格修养和道德素质,相比之下,这种权威对学生的影响最深,具有这种权威的教师对学生教育的效果也最好,因为教师人格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影响力量。有研究表明,随着儿童的年龄增长,制度权威的影响力越来越小,学识权威和人格权威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在教师的制度权威的衰弱和学识权威受到挑战的情形之下,教师的人格权威显得日益重要,因为学生虽然可以自主地获取知识,但是其道德品质的发展离不开教师的引导,教育者的角色由传递者转变为领航者。这种角色的转变,对教师的人格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人格魅力所产生的影响是其它任何因素都不可替代的。
三、权威类型和教育方式
教师和家长拥有不同形式的权威,其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教师的制度权威和家长的物质权威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制度权威是通过各种制度、纪律、规范等来维持的,对儿童来说遵从或违反权威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相应的惩罚方式。在道德教育中,在制度权威作用下儿童所表现出的合理行为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仅是一种他律的结果,一旦离开外在的约束,这种行为相应地就会消失。物质权威是家长对儿童实施有效影响的一种有力的手段。在教育中,家长可以运用物质上的奖惩对儿童的行为进行强化管理。家长的这种奖惩方式具有随意性,不存在客观的评价标准,这与学校教育是不同的。家长使用物质权威来教育儿童不容易达到培养儿童道德自主性的目的,因为这种权威的影响具有强制性和非理性的特征。教师制度权威的作用的空间是校园和课堂,一旦离开校园,制度权威就失去影响力。而家长的物质权威作用的空间不局限于家庭,存在于儿童需要物质资源的任何地方。比如,儿童沉溺于游戏机,家长为约束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就可以通过控制其零用钱的方法来达到教育目的。就此而言,家长的影响胜过学校和教师。
教师的人格权威和家长的情感权威都是对儿童产生影响的重要的因素,他们在性质和作用上有所区别。教师的人格权威所产生的影响具有“场”效应,教育者创造出一种影响场,使个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场的陶冶,逐渐改变价值取向。教师的人格权威创造出一种威信,使学生从内心真诚地信任和热爱,具有很大的德育渗透力和广泛的迁移作用。家长的情感权威能够创造出和睦的充满爱和亲情的情感氛围,使儿童在情感的作用下自然地接受父母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具有非理性的特征,但它能够培养儿童的自我认同感。教师人格权威和家长的情感权威都能创造一种有利于教育的积极的情感氛围,但这两种情感是有区别的。首先教师面对的是全体学生,师生之情不是个性化的一种情感,它体现教师对全体学生的爱,必须含有公正的成分,对全体学生应该是公平的平等的。这种情感本身就蕴涵道德的成分——平等公正。亲子之情是一种个性化的情感,父母对子女之爱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因而建立在这种爱的基础上的教育,既有合理的地方,又有不合理的地方。一般来说合理的地方是与学校教育一致的,不合理的与学校教育是相背的。这也说明家校教育天然的就存在不一致的因素。因此在道德教育中,不能强求家校之间完全一致,二者存在差异的同时也存在互补的情形。
在德育教育中,家长和教师离不开权威这种影响力,如何充分地利用这种影响力,使德育的效果发挥到最大限度,是我们教育者——教师和家长——必须思考的问题。对于教师而言,既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发挥知识权威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又要不断地完善自身的人格,通过人格魅力去影响、感染学生,达到培养德性的目的。对于家长而言,首先要给予儿童充分的爱,其次要给予儿童合理的爱。以爱作为密切家长和子女之间的纽带,树立情感权威,提高家庭德育的效果。这样,家庭和学校在儿童的道德教育中就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互相补充、共同促进儿童道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