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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普及让互联网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但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形势下也导致了大量网络犯罪的产生。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且有持续上升的趋势,其犯罪类型与形式也朝着多样化、技术化、隐蔽化的方向发展,为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提升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率,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犯罪;侦查取证;对策
一、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国内网络犯罪人员趋于低龄化,青少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但在国内刑法中明确规定,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仅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以及投毒此八类重罪负担刑事责任,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并未相关规定。在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所为,按照我国刑法并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增加了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难度。另外,目前各种黑客技术的门槛要求相当之低,在互联网中能够非常容易的获得黑客软件和操作知识,加之青少年往往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足,不能意识到网络犯罪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以如果不完善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则很难进行有效的侦查取证[1]。
一方面,当前国内侦查管辖模式依旧是过去一直以来以行政区域划分当作标准,这样的管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网络犯罪跨区域犯罪的特点。加之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域管辖方式也不能够帮助我们有效的找到辖区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面对庞大的互联网信息以及数亿的网民,互联网时代下过去的摸底排队侦查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因为互联网空间打破了过去条块分割管辖的实际行政区域的制约,网民数量也处于不断增加之中,侦查人员很难清楚的界定摸排范围,因此对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电子数据勘查取证是现阶段侦查人员打击网络犯罪的主要技术手段之一,但是当前国内还有很大一部分地区并未设置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加之电子数据取证设备不足,对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电子证据不像实际的人证和物证那样直观,它一般都以电磁介质的形态而存在,比如数据、程序等,常常会被犯罪分子所更改或销毁。犯罪分子可以对计算机中的日志记录或者数据进行格式化等方式来对证据实施销毁,导致侦查人员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很难对其定罪。
二、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
一方面,应制定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相比传统证据来说,电子证据自身具备的技术特性让其非常容易被人为篡改或者伪造。电子数据的认证相对传统证据来说难度更大,必须要依靠专门的证据认证规则,从而为互联网时代逐渐增加的电子证据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或者公安部门的规章之内都并未明确的条例或者规定来说明电子证据的具体认证规则,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快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制定。
另一方面,必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侦查取证方面的立法,制定互为认可的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范。现阶段国内对于电子证据的勘验规则还处于空白状态,在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实际侦查取证工作过程中,通常是将公安部网络安保局在2005年所颁布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为主要依据,但这一规则仅仅能够被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所执行,加之全国各地的具体施行情况也不尽相同,从而造成了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造成电子证据的采信度下降或者被排除。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从立法的角度上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勘查取证工作进行完善和规范。
2.建立协作机制
在具体的侦查取证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公安部门内部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规定还不是非常明确,从而导致了各警种独立工作或者相互推托的问题。实际的现状是刑侦部门具有丰富的实践侦查经验,但是往往不具有针对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技术与设备,网络安全部门虽然具备这方面的技术但是又缺乏实际侦办经验,因此应该各部门联合作战,相互借鉴资源优势,建立协作侦办机制。刑侦和网安都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同级单位,具备协同作战、相互合作的条件,同时因为网络犯罪案件的隐蔽性和技术性较强,必须要依靠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出不同警种的自身优势,构建联合侦查取证工作机制[2]。
3.加强技术手段
当前网络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是犯罪过程中,计算机成为通信工具;二是计算机属于犯罪证据的存储介质;三是计算机作为病毒传播等犯罪行为的实施工具。在具体的侦查取证工作过程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等作案设备在购买时并不会进行实名登记,同时在其作案之后常常会将存储于其中的证据进行销毁,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更好的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取证技术手段的研究,利用各种新技术新设备来挖掘出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线索与证据。
实际侦查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备较高的计算机专业能力,非常容易出现电子证据被加密、隐藏或者删除等情况,导致常规取证工作不能发挥出作用。对于这类似的问题必须要加强对解密技术和数据恢复技术的研究,另外在实际侦查取证过程中也应该积极的应用“云取证”等新技术,大力提升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能力。
三、结语
现阶段国内网民数量日益增多,互联网技术也处于不断发展进步之中,各种网络犯罪案件的手法也层出不穷。网络犯罪案件的高技术性与跨区域性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更高的难度。过去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下的网络犯罪案件,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上述三点建议,以期能够对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发挥出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松松.浅析网络犯罪侦查问题[J].法制博览,2014(07):90
[2]崔成.浅析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侦查取证技术[J].净月学刊,2013(08):52
关键词:网络犯罪;侦查取证;对策
一、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国内网络犯罪人员趋于低龄化,青少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但在国内刑法中明确规定,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仅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以及投毒此八类重罪负担刑事责任,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并未相关规定。在近年来出现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所为,按照我国刑法并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增加了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难度。另外,目前各种黑客技术的门槛要求相当之低,在互联网中能够非常容易的获得黑客软件和操作知识,加之青少年往往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足,不能意识到网络犯罪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以如果不完善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则很难进行有效的侦查取证[1]。
一方面,当前国内侦查管辖模式依旧是过去一直以来以行政区域划分当作标准,这样的管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网络犯罪跨区域犯罪的特点。加之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域管辖方式也不能够帮助我们有效的找到辖区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面对庞大的互联网信息以及数亿的网民,互联网时代下过去的摸底排队侦查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因为互联网空间打破了过去条块分割管辖的实际行政区域的制约,网民数量也处于不断增加之中,侦查人员很难清楚的界定摸排范围,因此对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电子数据勘查取证是现阶段侦查人员打击网络犯罪的主要技术手段之一,但是当前国内还有很大一部分地区并未设置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加之电子数据取证设备不足,对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电子证据不像实际的人证和物证那样直观,它一般都以电磁介质的形态而存在,比如数据、程序等,常常会被犯罪分子所更改或销毁。犯罪分子可以对计算机中的日志记录或者数据进行格式化等方式来对证据实施销毁,导致侦查人员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很难对其定罪。
二、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
一方面,应制定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相比传统证据来说,电子证据自身具备的技术特性让其非常容易被人为篡改或者伪造。电子数据的认证相对传统证据来说难度更大,必须要依靠专门的证据认证规则,从而为互联网时代逐渐增加的电子证据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或者公安部门的规章之内都并未明确的条例或者规定来说明电子证据的具体认证规则,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快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制定。
另一方面,必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侦查取证方面的立法,制定互为认可的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范。现阶段国内对于电子证据的勘验规则还处于空白状态,在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实际侦查取证工作过程中,通常是将公安部网络安保局在2005年所颁布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为主要依据,但这一规则仅仅能够被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所执行,加之全国各地的具体施行情况也不尽相同,从而造成了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造成电子证据的采信度下降或者被排除。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从立法的角度上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勘查取证工作进行完善和规范。
2.建立协作机制
在具体的侦查取证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公安部门内部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规定还不是非常明确,从而导致了各警种独立工作或者相互推托的问题。实际的现状是刑侦部门具有丰富的实践侦查经验,但是往往不具有针对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技术与设备,网络安全部门虽然具备这方面的技术但是又缺乏实际侦办经验,因此应该各部门联合作战,相互借鉴资源优势,建立协作侦办机制。刑侦和网安都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同级单位,具备协同作战、相互合作的条件,同时因为网络犯罪案件的隐蔽性和技术性较强,必须要依靠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出不同警种的自身优势,构建联合侦查取证工作机制[2]。
3.加强技术手段
当前网络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是犯罪过程中,计算机成为通信工具;二是计算机属于犯罪证据的存储介质;三是计算机作为病毒传播等犯罪行为的实施工具。在具体的侦查取证工作过程中,因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等作案设备在购买时并不会进行实名登记,同时在其作案之后常常会将存储于其中的证据进行销毁,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更好的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取证技术手段的研究,利用各种新技术新设备来挖掘出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线索与证据。
实际侦查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备较高的计算机专业能力,非常容易出现电子证据被加密、隐藏或者删除等情况,导致常规取证工作不能发挥出作用。对于这类似的问题必须要加强对解密技术和数据恢复技术的研究,另外在实际侦查取证过程中也应该积极的应用“云取证”等新技术,大力提升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能力。
三、结语
现阶段国内网民数量日益增多,互联网技术也处于不断发展进步之中,各种网络犯罪案件的手法也层出不穷。网络犯罪案件的高技术性与跨区域性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更高的难度。过去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下的网络犯罪案件,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上述三点建议,以期能够对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发挥出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松松.浅析网络犯罪侦查问题[J].法制博览,2014(07):90
[2]崔成.浅析计算机犯罪及计算机侦查取证技术[J].净月学刊,2013(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