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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设置方式不甚科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符合"零容忍"的反腐败刑事政策,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给司法认定带来无谓的困扰,应当予以简化和完善:一是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合并为行贿罪。二是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合并为受贿罪。三是废除介绍贿赂罪。四是将非公务贿赂犯罪和公务贿赂犯罪分步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