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天津市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一是落实采购人采购自主权。精简集采目录,取消采购量较小、需求个性化较高的品目,提高采购自主权。调整数额标准,将区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200万元,进一步增强采购人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自主性,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