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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2001年4月11日,某人乙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坐落于台城镇XX路X号首层七个卡位及夹层和二楼、三楼房屋以170多万元价格出卖给乙,乙于同年X月X日交付订金15万元,甲公司将上述房屋契证转户给乙之后十天内,乙应汇入80万元至甲公司帐户,余款74万多元由乙在同年7月X日前支付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