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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规定对贪污受贿犯罪人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人,法官在判决同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缓刑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是,终身监禁制度在适用中存在溯及力、立功、司法不公与司法成本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推动我国刑罚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