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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颁布和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因适应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2001年2月28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进行修改。这次修改以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经济体制、财税、资源开发和保护为主要内容而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