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学习董必武同志的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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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们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董必武同志是一位杰出的无产阶级法学家。早在一九一四年一月,他就东渡日本留学,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并于一九一七年毕业于该校法律科。同年夏季在国内开始律师业务活动。他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以后,便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研究、解决我国革命中各种政治法律问题。大革命时期诚然以武装斗争为革命的主要手段,但董必武同志仍十分重视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武装群众,从未放弃过运用法律手段来同敌人斗争。一九三四年二月,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又委任为第一任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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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及有关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现行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的标准,并且“两高”又规定盗
<正>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全面、深入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日益发展和完善。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大作用。本文侧重从这方面提出一点浅见。一、问题的提出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道德和法律有着特殊的、密切的联系。统治阶级的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都是维护自己阶级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武器,同时,它们二者之间又是互相依存、配合、渗透、补充的。在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总是一方面利用道德舆论来为他
应当重视并严惩行贿犯罪张年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挛生兄弟”,同样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社会危害...
<正> 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很重要一环是要有一部《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条例》。我国《民法通则》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及其债务处理作了规定,但未涉及农村承包经营合同问题。我国《经济合同法》对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亦未作
美国普遍优惠制及其利用沈伟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Gsp)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的待遇制度。普惠制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政策措...
<正>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是对人类存在的法律社会现象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抽象。它客观地反映了法律的本质,作用、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是我们具体认识各种法律现象的正确方法论。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这一理论,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从历史的剖面分析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三个理论层次。一、法律利益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第一理论层次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
<正>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唯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克成为执政党。随着各级苏维埃国家机关的建立,各级党组织同时也在全国建立起来。于是,如何处理党和国家,尤其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就自然地被逐渐提了出来。这是过去马克思、恩格斯所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列宁在实践中不断地就此进行了探索。综观列宁对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的论述,他在这方面的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正>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罚则(以下简称“刑事罚则”)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以外的法律中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它散见于调整行政、经济、财政、劳动、科技、文教、卫生、环保等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之中。它与《刑法》以及单行刑事法律一样,都是解决定罪量刑的,同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其中《刑法》是刑事基本法,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有管辖
<正>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应享有上诉权? 我认为对此应予肯定。其理论根据是:1.被害人的利益首先、直接受犯罪之害,他有权用法律手段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罪犯作斗争,而上诉权则是法律手段之一,尤其在一审不公而又无抗诉时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所必需。2.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其处于被指控追究的被动地
<正> 我国从产品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这一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已使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革成为不可逆转之势。随之而来,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法学专业(包括经济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专业、行政法专业等)亦不可能再墨守陈规。法学教育界目前正在探讨如何改革。以个人一孔之见,调整专业设置固然十分重要,但改革课程内容更应成为当务之急。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几十年一贯制已严重地妨碍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人才的培养与造就,进行改革已显得十分必要与迫切。从现实需要出发,法学专业尤其应尽早开设必要的经济类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