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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强大的政府是实现社会经济平稳转型的重要前提
从世界历史发展来看,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政治和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长期发展的前提。只有在一个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各个经济主体才会确信他们获得的报酬与其在经济活动的贡献存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关系,并且会积极地工作和从事创新活动,从而会推动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相反,一个政治不稳定、社会关系趋于紧张甚至发生严重冲突的国家要实现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而要实现国家的政治、社会稳定,只有政府自身稳定强大才能做到这一点。长期稳定、强大的政府可以创造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从而为一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可能。例如,在历史上的英、美、日三国,在它们经济发展的初始时期无不得益于强大而又稳定的政府的出现:英国始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美国始于1787年《美国宪法》的通过和1789年联邦政府的成立;日本则始于1868年明治政府的出现和明治维新运动。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历史时期。伴随社会经济转型,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会出现重大的调整。在这一利益调整过程中,新旧社会矛盾会不断出现甚至会有所激化。而这些矛盾不加以及时的化解、消除会导致社会不安或动乱。例如,当前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和收入分配不公已经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成为我国目前社会各种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据国内2002年一项研究表明,全国城镇居民对生活状况不满意者约1亿~2亿人,其占全国城镇人口比例的22%~45%,非常不满意者约3 200万~3 600万人,其比例在7%~8%。不满意者主要是那些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利益受损者,他们普遍认为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是主要原因。而这些问题则有赖于强大稳定的政府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加以解决。
二、政府在社会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第一,建立和健全支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这种基本的制度框架应该包括对市场经济主体(人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制度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制度。我们通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套所有经济主体公认并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把这些规则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对这些规则的执行进行监督是政府的责任。制定规则的最高原则:一是保证每一个经济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二是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公平。对我国政府来说,当前最主要的是清理和废除所有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各种限制企业和个人在市场规则允许的条件下自由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规章制度,把经济主体从阻碍其潜能发挥的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同时着手研究和制定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的相关规则,如垄断法等。
第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避免市场经济的过度波动。经济学的分析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所实施的经济行为,既会给经济发展注入动力和活力,同时又会导致经济发展出现周期的波动。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一方面计划经济的预算软约束、投资冲动等通货膨胀因素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又出现国家财政增支减收因素。所有这些都在威胁着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政府必须承担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重大责任,制定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以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
第三,实施地区差别经济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初期,国家采取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对某些地区实施特殊的政策倾斜,以激励这些地区更快更好地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这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当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某一程度以后,尤其是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就必须实施向低发展水平地区倾斜的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发展,以促进全国各民族、各地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为社会经济发展搭建一个功能完善的物质平台。铁路、公路、港口、水库和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本身所需要的,同时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然而,这些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市场机制在这些方面难于有效地配置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承担其责任,以消除“市场失灵”带来的资源配置不足。
第五,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大量的研究表明,教育和人力资本状况对一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之间的经济、科技的竞争其实质最终都表现为教育的竞争。在现代社会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主要途径之一,而教育产品尤其是基础教育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即教育具有“外部性”。教育不仅对受教育的人带来收益,而且还会给其周围的人和整个社会带来好处。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把教育的这种外部性称为“邻里效应”。而正是因为教育具有巨大的外部效应,因而政府应该在教育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本身缺乏一种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规范、约束企业在逐利的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因为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环境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进而会减少企业的赢利。所以,政府应该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政府对环境的保护,一方面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企业的不合理的排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直接投资整治环境污染。
第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化解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矛盾。由于社会成员之间能力、机遇的差别,即使在同样的市场经济规则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不同个人,也会导致收入上的巨大差别。要使这种差距缩小,就必须由政府或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一个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救济、最低生活补贴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经济发展的摩擦系数。
三、社会经济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一个“全能政府”和“管制政府”,它包揽着社会经济一切事务。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主体(个人和企业)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增强,其活动空间也大为扩大。与此相适应,政府应是一个“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具体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应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正确地划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范围,二是在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之间进行合理的搭配。
1.合理地划分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范围。一般而言,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的作用范围主要表现为:维持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物品、进行收入的再分配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等。概括来说,政府的作用就仅仅局限于弥补市场失灵。然而,在经济转型国家,其政府一方面要弥补市场的失灵;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推进改革、培育市场和市场主题、消除各种阻碍改革的消极因素的影响的重任,因而其作用的范围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相对来说要广泛得多。转型国家的实践表明,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要顺利推进改革、实现社会经济转型是难以想象的。
2.有效地把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进行合理的搭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调节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旧的体制的约束力被削弱,而新的体制尚未有效建立,在这个新旧体制转换的缝隙地带有可能存在借改革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灰色现象”。如果任由这些现象滋生蔓延,就会削弱改革的凝集力,失去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与参与。因此,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我们一方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加强政府的行政干预,厘清哪些问题应当由市场解决,哪些问题需要由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哪些问题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解决。
总之,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必须拥有强大的权力和威信,没有稳定而又强大的政府,是不可能顺利地实现社会经济的转型,实现一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同时又必须切实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高度重视并反对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