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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供应商的含义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他们都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政府采购法所称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因此,政府采购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国内供应商,但不包括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供应商,也不包括在我国台湾省注册的供应商。因为,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的供应商视同外商对待。政府采购属于非关税贸易措施的形式之一,历史悠久,在国际上广为施行。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措施的表现方式是,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不允许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只能向国内供应商采购,而且只能采购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合同要授予国内供应商。封闭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由此形成的采购机会也应当给予纳税人,否则就不符合纳税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