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地产交易中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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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房地产作为居民生活中重要的不动产,其买卖和投资受到广泛的关注,在房地产交易中经常遇到一些由于交易而引发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主要是对合同本身的认识和了解不足所造成的,本文试图从实践和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关键词:私有 房地产 交易 法律
  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的立法还存在不够完善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机制的缺陷,从而导致了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无形中制造了各种法律问题和纠纷;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 有很多房地产法律问题成为法律界争议的焦点。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纠纷也减少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涉及到许多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没有办理权属证书或变更登记的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认定其法律效力时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所指的私有房地产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
  一、 当前私有房地产交易中法律法规情况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应该从1988年《宪法》修订以后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这一阶段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立法进入新阶段,主要表现从二个方面来说明,一是保留了必要的划拨取得方式外,就是国家对土地的部分控制权;二是与市场经济开始接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公开的买卖转让和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抵押;到了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明确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1994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该说是房地产立法的一个里程牌,它的出台细化并细分了房地产交易立法的可能,相继出台了各种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条例,特别是我国的《合同法》也开始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条例法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还是依据十几年前颁布的法条显然是远远不够了,所以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物权法》开始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的权属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也成为交易过程比如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变量;比如房地产的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那么在实际发生交易后但未取得登记权属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呢,特别是在私有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的效力和登记权属的抗衡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思考。
  二、 私有房地产交易成立条件
  首先要基于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书面合同
  在私有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首先是要签订书面合同,这是基于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性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我国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虽然从司法理论的角度来说采用口头形式也有效但是基于房地产本身的使用权的可转移特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都明确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那么这从法律层面和国家政策的倾向性上来说都做也了明确的回答,就是房地产的交易必须已签订书面合同为有效途径。
  2、私有房地产交易中法律主体要求
  在讨论私有房地产交易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不能回避它的主体,就是私有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个人,对产权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和变相购买私有房地产,如有特殊需要也要经过县区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当然对于部分农村的宅基地交易国家还有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农村居民私有房一产的交易也应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城市私有房地产的交易要通过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到变更权属方可有效,并且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要确保房地产本身的合法性,房地产交易中如果出现房地产多人共同所有,应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交易,否则是无效的。
  3、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
  私有房地产的转让和交易是基于法律主客体之间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一方采用欺诈、威胁、不当得利的手段,违背主体意愿而获取的房地产是无效的,这样的合同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原则,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上有明确的论述。
  三、 私有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效力的确认
  私有房地产交易首先是基于合法为前提,也就是私有房地产使用权取得的合法性,另外新的法律法规也进一步的明确了房地产权属已登记为准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私有房地产的交易的法律主体是基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产生,那么在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变更的情况下房地产使用人仍然是房产证上的登记的主体,那么合同的签定与权属的登记之间是否存在着相抵触的情况,这一点并不相抵触,合同的签立证明了房地产交易的实施但未中止,也就是在买志双方处于一个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的过程出现一方中止合同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止方承担,而相应的房地产权属的交易也发生了中止,所以私有房地产交易的行为是一个由诸多环节组成的行为,而最终是以房地产权属的登记为最后的确认。
  结束语:私有房地产的交易一定要依法办理,只有依法办理才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才能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博;《私有房地产交易的相关问题研究》中国房地产业;2011.8
  [2]王力扬;《房地产权益保护和房地产交易细则》中国建筑;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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