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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信息体现了公民的基本人格利益,它不同于只注重行政管理的传统模式。使网友更加重视自己的网络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良好互动。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该草案拟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严惩网络违法行为,这将改变目前中国网络信息安全“无法可依”的局面。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移动互联网的兴起,让随时随地传播信息成为了可能。如今的网络确实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发布及获取信息的平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各种网络信息不分真伪、不顾隐私、不加管理的大量发布,也带来了道德缺失,让网络违法犯罪日益猖獗。
据国外媒体报道,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难题。即便在网络立法早、执法严的欧美国家,信息泄露事件仍经常发生。Google和Facebook已经不止一次泄露个人隐私,苹果手机也因定位信息收集收到了罚单。我国因为“人肉”而泄露的个人隐私,因“莫须有”照片而栽赃的官员更是不胜枚举。几块钱就能买到基本信息,几十块钱就能买到详细信息,在不法之徒那里,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一件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2012年的热映电影《搜索》更是把个人的尊严、隐私与信息技术进行了讨论,让全社会进行了反思。
草案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草案规定,个人电子信息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知情权、个人的电子信息不受非法泄露、篡改、毁损等权利,都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此外,草案规定了收集个人电子信息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并且信息收集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当前,中国互联网安全行业环境已经恶化到一定程度,任何一家公司没有底线,都会导致整个互联网秩序的颠覆与破坏。
在个人隐私权得以保障的同时,不少网友发出质疑,“这是给‘表叔’们戴了个保护盾”。的确,在微博反腐略显成效的今天,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否为其设立了障碍?昔日,网友对于“郭美美事件”的彻查,直到对于红十字会的质疑,是否在未来就成为了违法行为?这一点令人深思。如何界定滥用个人网络信息和网络监督的区别,显得十分重要。有人推断,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步,肯定是更大规模地推广实名制。因为,只有采用实名制,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更有力度地规范行为、惩治犯罪。但问题同时又出现了,公民的网络自由是否就受到了限制?如果我们在微博上每发一句牢骚、释放一下情感,就会与我们的身份、单位、家庭挂钩,是对公民网络自由的亵渎,同样是对人权的侵犯。
在笔者看来,国家下决心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对于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界定,应该公开征求意见,发动全社会讨论,强化全民的隐私权意识,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而这一方面,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部门专题讨论、做出决定,的确是积极进展。但是,如果全民隐私权意识差,即使立法也基本上是个摆设,民不重视、官更懈怠。只有让法律更加明确和具体,促进全民对隐私权的重视,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网络个人隐私权。
2012年,中国网络犯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90亿元,受害人数超过2.57亿,接近中国网民的1/2。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渗透,如果不加以立法,这一损失将会持续增加。
笔者认为,打击网络欺诈,执法的作用更加明显。但其基础仍需要法律的完善,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执法为民。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该草案拟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严惩网络违法行为,这将改变目前中国网络信息安全“无法可依”的局面。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移动互联网的兴起,让随时随地传播信息成为了可能。如今的网络确实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发布及获取信息的平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各种网络信息不分真伪、不顾隐私、不加管理的大量发布,也带来了道德缺失,让网络违法犯罪日益猖獗。
据国外媒体报道,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难题。即便在网络立法早、执法严的欧美国家,信息泄露事件仍经常发生。Google和Facebook已经不止一次泄露个人隐私,苹果手机也因定位信息收集收到了罚单。我国因为“人肉”而泄露的个人隐私,因“莫须有”照片而栽赃的官员更是不胜枚举。几块钱就能买到基本信息,几十块钱就能买到详细信息,在不法之徒那里,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一件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2012年的热映电影《搜索》更是把个人的尊严、隐私与信息技术进行了讨论,让全社会进行了反思。
草案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草案规定,个人电子信息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知情权、个人的电子信息不受非法泄露、篡改、毁损等权利,都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此外,草案规定了收集个人电子信息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并且信息收集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当前,中国互联网安全行业环境已经恶化到一定程度,任何一家公司没有底线,都会导致整个互联网秩序的颠覆与破坏。
在个人隐私权得以保障的同时,不少网友发出质疑,“这是给‘表叔’们戴了个保护盾”。的确,在微博反腐略显成效的今天,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否为其设立了障碍?昔日,网友对于“郭美美事件”的彻查,直到对于红十字会的质疑,是否在未来就成为了违法行为?这一点令人深思。如何界定滥用个人网络信息和网络监督的区别,显得十分重要。有人推断,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步,肯定是更大规模地推广实名制。因为,只有采用实名制,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更有力度地规范行为、惩治犯罪。但问题同时又出现了,公民的网络自由是否就受到了限制?如果我们在微博上每发一句牢骚、释放一下情感,就会与我们的身份、单位、家庭挂钩,是对公民网络自由的亵渎,同样是对人权的侵犯。
在笔者看来,国家下决心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对于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界定,应该公开征求意见,发动全社会讨论,强化全民的隐私权意识,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而这一方面,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部门专题讨论、做出决定,的确是积极进展。但是,如果全民隐私权意识差,即使立法也基本上是个摆设,民不重视、官更懈怠。只有让法律更加明确和具体,促进全民对隐私权的重视,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网络个人隐私权。
2012年,中国网络犯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90亿元,受害人数超过2.57亿,接近中国网民的1/2。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渗透,如果不加以立法,这一损失将会持续增加。
笔者认为,打击网络欺诈,执法的作用更加明显。但其基础仍需要法律的完善,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