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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际社会长期存在一种矛盾现象:一方面中国积极维护和践行WTO法治,经常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为世界繁荣和稳定贡献力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持续鼓吹“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对中国的崛起诚惶诚恐,极力抹黑中国的国际形象。而西方国家对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误读和中国国际话语权的微弱,是导致该矛盾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中国经济乃至WTO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不仅是对西方错误论调的有力回应,还有望在带动亚洲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破解WTO改革困境,促进WTO法治发展,并最终证明中国崛起是WTO法治发展的新助力。
关键词 中国崛起 中国威胁论 中国责任论 一带一路 WTO法治
作者简介:刘碧琦,武汉大学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39-02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在加入WTO以后,经济发展更加恢弘。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却开始停滞不前。随后,2008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和2012年的欧债危机,使得西方国家对中国更加妒嫉。西方国家对中国存在误解,加之中国不善于在国际事务中发声,导致“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常成为西方国家抹黑中国的论调。具体而言:
1.关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截至2014年10月,中国的GDP總量已跃居世界第二,这印证和强化了西方国家对中国发达国家地位的误读。然而,中国人均GDP在2014年仅为4.7万元人民币,占世界人均GDP排名的90名左右,从人均来看中国显然还是一个穷国。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一次访谈中所说:“13亿,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如果你用除法的话,一个很大的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小的数目。这是许多外国人不容易理解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解读既不全面也不客观,而这种解读实际上还关系到中国在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能力,这为其日后的“中国责任论”埋下了伏笔。
2.关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WTO是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创造的产物,发达国家曾长期利用WTO侵蚀发展中国家利益、压制发展中国家话语权。而一味地被动接受既定规则,不重视对国际规则的主动建构,是导致发展中国家话语权更加微弱、维权更加困难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中国深有体会。
虽然中国频繁地在国际事务中主动承担国际责任,如帮助欧债危机中的国家走出困境,长期支援不发达国家提高生活质量等,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微弱的话语权导致不仅无法改变不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也无法让国际社会了解和认可中国的国际担当,反倒要遭受“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的抹黑和攻击。“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不仅是中国对国际新经贸秩序的积极构建,还是对西方国家错误论调的正面回应,更是提升我国话语权的重要举措。该战略的顺利实施,还有望助力WTO法治的发展。
二、“一带一路”破解“中国威胁论”与WTO法治发展
在“一带一路”战略出台之际,中央就强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一条共商、共建、共享的和平发展之路,而亚投行的创立是对该战略的有力支撑。从今年4月15日公布的57个正式创始成员国名单来看,世界各大洲均有成员加入,表明中国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和发声已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可。这不仅从正面破解“中国威胁论”,且将在两个层面促进WTO法治发展。
(一)中国法治发展思想传播助力WTO法治发展
与WTO类似,亚投行也是成员驱动型的国际投资组织。承载着中国依法治世、和平共荣的法治和发展思想,已得到世界广泛认可。其在组织建设、治理方面的经验必定会随着成员实践的增加不断被传播,且可能融入到更加广泛的多边国际规则中。
以WTO改革为例,WTO决策机制长期面临有关民主和透明度的批评。批评者认为WTO是被一伙穿着灰色制服、神秘兮兮的人所操纵,这伙人在背后关门主宰所有WTO成员的未来。这种做法在违背民主原则的同时,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对WTO体制的信任与期待。且其“反向一致”表决机制,还使得发展中国家抗衡发达国家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任何成员只要不公然反对某一立场,即被视为赞同。而公开表示反对,很可能招致发达国家的经济制裁。因此,发展中国家要通过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不易,其对WTO决策的不满导致WTO法治发展受阻。
相反,中国经过30余年法治建设,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大大提升。这使得中国有能力和信心对亚洲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塑造新的国际投资规则。从规则构建层面为WTO改革提供前进的方向,推动WTO法治发展。
(二)和平解决争端加速WTO法治发展
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之初,已明确要“共商、共建”,和平解决贸易争端。这种战略设计很大程度上源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困境。
一直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实力不平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也不平等。导致发展中国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信任,且即便达成了裁决结果,还可能因与国内政策、民意不符而拖延执行。可见WTO改革和法治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信任问题,而“共商、共建”正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新路径。它鼓励发展中国家自行构建争端解决规则,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新争端解决规则的确立和发展,还能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进而推动WTO法治发展。
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一带一路”发展前景上看,“共商、共建”、和平解决争端,不仅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助力,也是WTO法治发展的福音。
三、“一带一路”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与WTO法治发展
西方有关“中国责任论”论调的潜台词是,中国没有承担国际责任。“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是对该论调的正面回应,同时还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WTO法治的发展。 (一)区域经济增长促进WTO法治发展
世界经济形势下行导致贸易保护主义趁机抬头,WTO多边贸易规则被弃之不用,这对WTO法治发展是不小的打击。而世界经济形势低迷也给中国带来不小的冲击,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市场震荡,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增大。即便如此,2012年欧债危机爆发后,中国通过购买欧洲国家政府债券、加大对欧直接投资等,帮助欧洲国家走出金融危机,用实际行动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如今“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是中国再次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表现。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战略规划中提出向这些国家提供非对等的投资条件,旨在让这些国家搭上中国经济发展的便车,加速区域经济发展。而在国家、国际组织法治发展与经济走势呈正比的前提下,“一带一路”辐射区域经济的发展还能促使更多国家开放国内市场,扩大经贸合作。这对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壁垒是极大的促进,还能减少国际贸易争端,为WTO法治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中国不仅是负责任的大国,还是WTO法治发展的保驾者。
(二)新多边投资规则助力WTO法治发展
从规则层面来说,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还为打造全新国际投资规则带来新希望。
过去,国际社会曾有过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尝试。如在1995年,OECD曾带领发达国家发起《多边投资协定》(MAI)正式谈判,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然而谈判还未达成结果便因各代表国对一些实质性问题分歧较大,被无限期中止。MAI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该谈判仅代表了发达国家利益,没有邀请作为投资对象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在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新引擎的背景下,MAI谈判不仅难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支持,还违背了WTO发展世界经济、增进人类福利的宗旨,因而不得不面对过早夭折的命运。
“一带一路”战略设计避免了MAI的固有缺陷,极其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亚投行章程》的制定就是在以發展中国家为主导的所有成员方共同参与下进行的,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代表性,因而谈判进展一路平顺。可见,《章程》的出台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弥补国际投资协定空白的同时,还将为完善WTO相关规则、实现WTO法治发展增添新动力。
四、“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现实挑战与WTO法治发展
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一直存在一对矛盾主题,即经济全球性与政治国家性。经济发展往往具有外溢性或外部效应,而政治则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内部效应。政治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既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还会使争端解决复杂化。而这也是 “一带一路”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巨大挑战,具体而言: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政策不稳定、不透明,会给“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如何在政治的干预下确保国际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是发展中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前提。
然而上述挑战也是“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机遇,相信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尤其是亚投行章程的出台和落实,亚投行成员国有智慧化挑战为机遇,共同推动亚洲区域经济和WTO法治发展。而这一切都是以中国崛起为前提,因此,中国的崛起是WTO法治发展的强助力。
五、结论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中国崛起的力证,也是中国担当大国责任的又一重要举措。该战略融入并体现了我国科学的法治发展思想,在推动亚洲区域经济和平共荣的同时,有力地回应了西方国家有关“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的错误论调,有望从政策制定、表决和争端解决等机制改革方面推动现有国际规则实现新突破,进而瓦解WTO改革困境,促进WTO法治发展。因此,中国崛起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福音,也是WTO法治发展的强助力。
参考文献:
[1]He Zhipeng,WTO’s Rule of Law and the Position of China[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4).
[2]Report by the Consultative Board To Director-General para.313.
[3]曾令良.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法学杂志.2011(9).
[4]黄志雄.经济危机中的WTO体制:从“困局”走向“变局”.东方法学.2009(5).
[5]Andrew T. Guzman,GlobalGovernance and the WTO.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2004(45).
关键词 中国崛起 中国威胁论 中国责任论 一带一路 WTO法治
作者简介:刘碧琦,武汉大学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39-02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在加入WTO以后,经济发展更加恢弘。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却开始停滞不前。随后,2008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和2012年的欧债危机,使得西方国家对中国更加妒嫉。西方国家对中国存在误解,加之中国不善于在国际事务中发声,导致“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常成为西方国家抹黑中国的论调。具体而言:
1.关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截至2014年10月,中国的GDP總量已跃居世界第二,这印证和强化了西方国家对中国发达国家地位的误读。然而,中国人均GDP在2014年仅为4.7万元人民币,占世界人均GDP排名的90名左右,从人均来看中国显然还是一个穷国。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一次访谈中所说:“13亿,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如果你用除法的话,一个很大的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成一个小的数目。这是许多外国人不容易理解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解读既不全面也不客观,而这种解读实际上还关系到中国在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能力,这为其日后的“中国责任论”埋下了伏笔。
2.关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WTO是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创造的产物,发达国家曾长期利用WTO侵蚀发展中国家利益、压制发展中国家话语权。而一味地被动接受既定规则,不重视对国际规则的主动建构,是导致发展中国家话语权更加微弱、维权更加困难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中国深有体会。
虽然中国频繁地在国际事务中主动承担国际责任,如帮助欧债危机中的国家走出困境,长期支援不发达国家提高生活质量等,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微弱的话语权导致不仅无法改变不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也无法让国际社会了解和认可中国的国际担当,反倒要遭受“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的抹黑和攻击。“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不仅是中国对国际新经贸秩序的积极构建,还是对西方国家错误论调的正面回应,更是提升我国话语权的重要举措。该战略的顺利实施,还有望助力WTO法治的发展。
二、“一带一路”破解“中国威胁论”与WTO法治发展
在“一带一路”战略出台之际,中央就强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一条共商、共建、共享的和平发展之路,而亚投行的创立是对该战略的有力支撑。从今年4月15日公布的57个正式创始成员国名单来看,世界各大洲均有成员加入,表明中国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和发声已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可。这不仅从正面破解“中国威胁论”,且将在两个层面促进WTO法治发展。
(一)中国法治发展思想传播助力WTO法治发展
与WTO类似,亚投行也是成员驱动型的国际投资组织。承载着中国依法治世、和平共荣的法治和发展思想,已得到世界广泛认可。其在组织建设、治理方面的经验必定会随着成员实践的增加不断被传播,且可能融入到更加广泛的多边国际规则中。
以WTO改革为例,WTO决策机制长期面临有关民主和透明度的批评。批评者认为WTO是被一伙穿着灰色制服、神秘兮兮的人所操纵,这伙人在背后关门主宰所有WTO成员的未来。这种做法在违背民主原则的同时,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对WTO体制的信任与期待。且其“反向一致”表决机制,还使得发展中国家抗衡发达国家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任何成员只要不公然反对某一立场,即被视为赞同。而公开表示反对,很可能招致发达国家的经济制裁。因此,发展中国家要通过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不易,其对WTO决策的不满导致WTO法治发展受阻。
相反,中国经过30余年法治建设,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大大提升。这使得中国有能力和信心对亚洲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塑造新的国际投资规则。从规则构建层面为WTO改革提供前进的方向,推动WTO法治发展。
(二)和平解决争端加速WTO法治发展
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之初,已明确要“共商、共建”,和平解决贸易争端。这种战略设计很大程度上源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困境。
一直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实力不平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也不平等。导致发展中国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信任,且即便达成了裁决结果,还可能因与国内政策、民意不符而拖延执行。可见WTO改革和法治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信任问题,而“共商、共建”正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新路径。它鼓励发展中国家自行构建争端解决规则,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新争端解决规则的确立和发展,还能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进而推动WTO法治发展。
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一带一路”发展前景上看,“共商、共建”、和平解决争端,不仅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助力,也是WTO法治发展的福音。
三、“一带一路”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与WTO法治发展
西方有关“中国责任论”论调的潜台词是,中国没有承担国际责任。“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是对该论调的正面回应,同时还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了WTO法治的发展。 (一)区域经济增长促进WTO法治发展
世界经济形势下行导致贸易保护主义趁机抬头,WTO多边贸易规则被弃之不用,这对WTO法治发展是不小的打击。而世界经济形势低迷也给中国带来不小的冲击,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市场震荡,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增大。即便如此,2012年欧债危机爆发后,中国通过购买欧洲国家政府债券、加大对欧直接投资等,帮助欧洲国家走出金融危机,用实际行动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如今“一带一路”战略的出台是中国再次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表现。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战略规划中提出向这些国家提供非对等的投资条件,旨在让这些国家搭上中国经济发展的便车,加速区域经济发展。而在国家、国际组织法治发展与经济走势呈正比的前提下,“一带一路”辐射区域经济的发展还能促使更多国家开放国内市场,扩大经贸合作。这对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壁垒是极大的促进,还能减少国际贸易争端,为WTO法治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中国不仅是负责任的大国,还是WTO法治发展的保驾者。
(二)新多边投资规则助力WTO法治发展
从规则层面来说,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还为打造全新国际投资规则带来新希望。
过去,国际社会曾有过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尝试。如在1995年,OECD曾带领发达国家发起《多边投资协定》(MAI)正式谈判,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然而谈判还未达成结果便因各代表国对一些实质性问题分歧较大,被无限期中止。MAI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该谈判仅代表了发达国家利益,没有邀请作为投资对象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在发展中国家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新引擎的背景下,MAI谈判不仅难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支持,还违背了WTO发展世界经济、增进人类福利的宗旨,因而不得不面对过早夭折的命运。
“一带一路”战略设计避免了MAI的固有缺陷,极其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亚投行章程》的制定就是在以發展中国家为主导的所有成员方共同参与下进行的,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代表性,因而谈判进展一路平顺。可见,《章程》的出台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弥补国际投资协定空白的同时,还将为完善WTO相关规则、实现WTO法治发展增添新动力。
四、“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现实挑战与WTO法治发展
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一直存在一对矛盾主题,即经济全球性与政治国家性。经济发展往往具有外溢性或外部效应,而政治则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内部效应。政治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既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还会使争端解决复杂化。而这也是 “一带一路”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巨大挑战,具体而言:
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政策不稳定、不透明,会给“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如何在政治的干预下确保国际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是发展中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前提。
然而上述挑战也是“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机遇,相信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尤其是亚投行章程的出台和落实,亚投行成员国有智慧化挑战为机遇,共同推动亚洲区域经济和WTO法治发展。而这一切都是以中国崛起为前提,因此,中国的崛起是WTO法治发展的强助力。
五、结论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中国崛起的力证,也是中国担当大国责任的又一重要举措。该战略融入并体现了我国科学的法治发展思想,在推动亚洲区域经济和平共荣的同时,有力地回应了西方国家有关“中国威胁论”和“中国责任论”的错误论调,有望从政策制定、表决和争端解决等机制改革方面推动现有国际规则实现新突破,进而瓦解WTO改革困境,促进WTO法治发展。因此,中国崛起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福音,也是WTO法治发展的强助力。
参考文献:
[1]He Zhipeng,WTO’s Rule of Law and the Position of China[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4).
[2]Report by the Consultative Board To Director-General para.313.
[3]曾令良.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法学杂志.2011(9).
[4]黄志雄.经济危机中的WTO体制:从“困局”走向“变局”.东方法学.2009(5).
[5]Andrew T. Guzman,GlobalGovernance and the WTO.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20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