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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及时发布危机信息、主动引导公众行为,是当今政府应对危机事件的核心环节。这不仅增加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还能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更是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本文在论述政府信息公开内涵的基础上,探讨现阶段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危机事件;政府;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4-0142-1.5
在全球范围内,危机事件发生率是呈上升趋势的,世界各国随时面临着危机事件的侵扰。由于危机事件与生俱来的突发性、严重性以及扩散性等特征,所以一旦爆发,便会让人措手不及,产生难以想象的破坏力。公众因缺乏与危机事件相关的完整信息而易产生恐慌心理。如果受到社会谣言、虚假信息刺激或催化,公众就会选择“非理性”的行为,致使整个社会处于失控的状态。因此,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渠道,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开诚布公的地引导舆论,使公众全面正确地了解危机事件的全过程。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述
何谓政府信息?它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而、收集、整理、储存的各种信息”。政府所掌握信息的多少及其准确程度将关系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而与之相对的政府信息公开,则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其主体是国家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客体是政府内部行政事务类信息与社会公共信息,公开的对象涉及广大民众。鉴于信息的实效性,政府要秉持高效全面、真实可靠的原则,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及时公之于众,这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也增强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
及时发布危机信息、主动引导公众行为,是当今政府应对危机事件的核心环节。面对危机事件,倘若政府不能借助适当的传播介质把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出去,就会造成谣言泛滥、社会动荡,甚至引发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因此,政府加强与公众的联系,共享危机信息,使公众参与到危机事件的防范与解决中去。这不仅增加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还能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更是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现阶段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在应对危机事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连续出台了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预示着我国危机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这些进步并不能否定现阶段政府危机信息公开仍存在许多问题:
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要求行政机关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有关问题做出迅速反应,抢占舆论的先机,不得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因此,政府为把握危机应对的主动权,要在“第一时间”与“第一地点”来说明情况与回应质疑,充分体现出政府解决危机事件的决心与能力。在危机事件中,政府作为信息资源的优势方,其信息的快速公开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方向,控制谣言漫无边际地蔓延,从而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但是,当前多数地方政府遇到危机事件,全然没有时间概念,不能就群众的质疑与议论在第一时间内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予以澄清,而选择了“集体的沉默”,使得各种真假难辨的传闻占据社会舆论的中心,加剧了民众对政府行为质疑不断,很可能演变成大规模的械斗与冲突。
公开动力不充足。危机事件的不确定性决定其应对策略不能按部就班,而要随机应变。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初,政府的应变能力对于事态的控制尤为关键。但受“喜鹊文化”的影响,我国政府危机意识淡薄,对危机事件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相关的预防工作很不到位。当遭遇危机事件时,公职人员缺少危机意识,多选择无故拖延或是文过饰非。诚如孙立平所说的那样,在当前中国,公民权利屡受压制,政府把公民诉求排除在政策议程之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稍微涉及自身利益就设定敏感禁区,害怕负面信息进入公众视野,影响社会稳定。
公开渠道单一化。危机事件中,政府应以多样化的渠道为载体,及时有效的公开相关信息,有助于满足不同民众的信息需求,达成疏通民意、遏制谣言的目的。反之,政府公开仍拘泥于某种传统方式,重视纵向传播而忽视横向沟通,诸如红头文件、密级档案而不采用网络与媒体等途径,就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无法打破官僚制结构的封闭性特征,无法实现政府与民众间的良性联动。在许多事件中,地方政府没有运通过有效的途径,与民众或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没有通过媒体、广播、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与民众进行多维度、全方位互动,导致其不断受到民众的猜忌与怀疑,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推进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在危机事件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有助于把事件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对策包括:加快法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制度的护航,否则会遭到权力侵扰,无法保障公开的常态化运转。因此,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要从两方面着力:一是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知情权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形态,若想要保障,就必须限制那些凌驾于他之上的强权,并确保强权得到持续的监督。针对当前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程度不高的现实,政府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内容更加完整、责任更加明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把公开内容、时限、方式、主体、保密的事项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内容纳入到法律中去。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科学的评判体系同时,政府要重视多元化的问责途径。倘若发现决策失误就须由相关部门启动追究程序,而且要一追到底,绝不姑息。
优化公开机制。政府应与时俱进地优化公开机制,实现信息公开的强效力与高效化。首先,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体系,每一级政府或部门设立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包括专职发言人与政府发言人,以应对不时之需;明确信息披露范围与程序,提高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水准和职业素质,在统一发言口径基础上,灵活应对记者的提问,保持与记者密切关系而不是对抗,甚至是辱骂。其次,要规范公开程序。在危机事件中,政府依照严格的程序,在充分调查的基础,综合各种要素资料,并对整理后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检验。经过认证后的信息要通过一定的介质加以公示,提供行政的亲民性,并根据事态的发展,不断地更新信息。
改进公开方式。现代政府在危机事件中应保持一种开放坦诚的心态,尊重人民诉求,实现民意期盼,以达到政府与公民动态一体、平等互联的目的。为此,政府要加强与网友沟通,采取尽早讲、持续讲、准确讲、反复讲的策略,对网民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警惕网络暴力,发挥网络平台广阔空间来消解民众不满。并且,实行网络监测,及时向网络澄清核心问题,使真相强势击退谣言。同时,基于理性与公正的考量,政府要与当事人(代表)面对面地交流,疏通民意,解决民怨,抑制群情失控、行为过激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胡百精.中国危机管理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袁红丹(1982- ):女,辽宁葫芦岛人,辽宁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张玲玲 (1986- ) :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辽宁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关键词】危机事件;政府;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4-0142-1.5
在全球范围内,危机事件发生率是呈上升趋势的,世界各国随时面临着危机事件的侵扰。由于危机事件与生俱来的突发性、严重性以及扩散性等特征,所以一旦爆发,便会让人措手不及,产生难以想象的破坏力。公众因缺乏与危机事件相关的完整信息而易产生恐慌心理。如果受到社会谣言、虚假信息刺激或催化,公众就会选择“非理性”的行为,致使整个社会处于失控的状态。因此,政府要通过有效的渠道,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开诚布公的地引导舆论,使公众全面正确地了解危机事件的全过程。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述
何谓政府信息?它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而、收集、整理、储存的各种信息”。政府所掌握信息的多少及其准确程度将关系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而与之相对的政府信息公开,则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其主体是国家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客体是政府内部行政事务类信息与社会公共信息,公开的对象涉及广大民众。鉴于信息的实效性,政府要秉持高效全面、真实可靠的原则,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及时公之于众,这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也增强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
及时发布危机信息、主动引导公众行为,是当今政府应对危机事件的核心环节。面对危机事件,倘若政府不能借助适当的传播介质把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出去,就会造成谣言泛滥、社会动荡,甚至引发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因此,政府加强与公众的联系,共享危机信息,使公众参与到危机事件的防范与解决中去。这不仅增加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还能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更是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现阶段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在应对危机事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连续出台了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预示着我国危机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这些进步并不能否定现阶段政府危机信息公开仍存在许多问题:
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要求行政机关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有关问题做出迅速反应,抢占舆论的先机,不得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因此,政府为把握危机应对的主动权,要在“第一时间”与“第一地点”来说明情况与回应质疑,充分体现出政府解决危机事件的决心与能力。在危机事件中,政府作为信息资源的优势方,其信息的快速公开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方向,控制谣言漫无边际地蔓延,从而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但是,当前多数地方政府遇到危机事件,全然没有时间概念,不能就群众的质疑与议论在第一时间内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予以澄清,而选择了“集体的沉默”,使得各种真假难辨的传闻占据社会舆论的中心,加剧了民众对政府行为质疑不断,很可能演变成大规模的械斗与冲突。
公开动力不充足。危机事件的不确定性决定其应对策略不能按部就班,而要随机应变。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初,政府的应变能力对于事态的控制尤为关键。但受“喜鹊文化”的影响,我国政府危机意识淡薄,对危机事件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相关的预防工作很不到位。当遭遇危机事件时,公职人员缺少危机意识,多选择无故拖延或是文过饰非。诚如孙立平所说的那样,在当前中国,公民权利屡受压制,政府把公民诉求排除在政策议程之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稍微涉及自身利益就设定敏感禁区,害怕负面信息进入公众视野,影响社会稳定。
公开渠道单一化。危机事件中,政府应以多样化的渠道为载体,及时有效的公开相关信息,有助于满足不同民众的信息需求,达成疏通民意、遏制谣言的目的。反之,政府公开仍拘泥于某种传统方式,重视纵向传播而忽视横向沟通,诸如红头文件、密级档案而不采用网络与媒体等途径,就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无法打破官僚制结构的封闭性特征,无法实现政府与民众间的良性联动。在许多事件中,地方政府没有运通过有效的途径,与民众或其代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没有通过媒体、广播、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与民众进行多维度、全方位互动,导致其不断受到民众的猜忌与怀疑,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推进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在危机事件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有助于把事件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对策包括:加快法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制度的护航,否则会遭到权力侵扰,无法保障公开的常态化运转。因此,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要从两方面着力:一是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知情权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形态,若想要保障,就必须限制那些凌驾于他之上的强权,并确保强权得到持续的监督。针对当前危机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程度不高的现实,政府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内容更加完整、责任更加明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把公开内容、时限、方式、主体、保密的事项以及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内容纳入到法律中去。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科学的评判体系同时,政府要重视多元化的问责途径。倘若发现决策失误就须由相关部门启动追究程序,而且要一追到底,绝不姑息。
优化公开机制。政府应与时俱进地优化公开机制,实现信息公开的强效力与高效化。首先,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体系,每一级政府或部门设立自己的新闻发言人,包括专职发言人与政府发言人,以应对不时之需;明确信息披露范围与程序,提高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水准和职业素质,在统一发言口径基础上,灵活应对记者的提问,保持与记者密切关系而不是对抗,甚至是辱骂。其次,要规范公开程序。在危机事件中,政府依照严格的程序,在充分调查的基础,综合各种要素资料,并对整理后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检验。经过认证后的信息要通过一定的介质加以公示,提供行政的亲民性,并根据事态的发展,不断地更新信息。
改进公开方式。现代政府在危机事件中应保持一种开放坦诚的心态,尊重人民诉求,实现民意期盼,以达到政府与公民动态一体、平等互联的目的。为此,政府要加强与网友沟通,采取尽早讲、持续讲、准确讲、反复讲的策略,对网民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警惕网络暴力,发挥网络平台广阔空间来消解民众不满。并且,实行网络监测,及时向网络澄清核心问题,使真相强势击退谣言。同时,基于理性与公正的考量,政府要与当事人(代表)面对面地交流,疏通民意,解决民怨,抑制群情失控、行为过激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胡百精.中国危机管理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袁红丹(1982- ):女,辽宁葫芦岛人,辽宁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张玲玲 (1986- ) :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辽宁大学行政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