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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一项存在于德国的传统制度,其赋予了租赁权的对抗效力,是租赁权债权化的具体体现.我国也确立了这一制度,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本文力从租凭物的范围、所有权变动的情形、租赁物之占有是否为其使用要件以及是否对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作出规定等方面,来探讨这些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