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啤”案的几点思考--兼论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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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擅自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是所谓的"中国特色"、一时之需.相对于注册商标,商品特有名称是商品表征中相对易变的部分,也是商品外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符合商品流通规律的.对于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等非正式名称,在具备公示、持续使用和特有性的条件下也构成商品特有名称,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在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对其应限定于为相关公众所共知的范围内适度保护,才能保证经营者有相当的行为自由和较低的信息搜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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