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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11月21日,众多媒体网站上都发布了标题为“爱狗人士抱必死的决心高速拦截运狗车被撞10米”全国一片哗然,又一次把志愿者推到了风口浪尖。多数网友开始诟病“中国式救狗”,认为小题大做、方式太过极端,很可能危及到高速上其他车辆的安全、不可理解、志愿者太疯狂等等,谈到中国式救助,就无法避免的涉及动物福利,现如今动物福利在中国还是个“稀罕之物”对于动物的救助不是依靠法律更多地还是依靠民间自力救济,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救助。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现实造就了这样的“中国式救助”,本文利用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等分析方法从中国动物福利现状、中国式救助模式、中国式救助的未来三大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动物福利、中国式救助 保护 立法
一、中国动物福利现状
动物福利这个概念在中国算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但是在英国美国这些国家已经是建立起了一套可以说是非常完备的体系了,在菲律宾、印度等这些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而在我国对于动物福利的研究可以用贫乏两个字来进行概括,我国没有政府救助动物的机构,我国没有规定农场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法规,我国没有对娱乐性动物的基本工作环境进行过规定等等,我国现在有的关于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为了保住一些快要灭绝的动物,只是出于对物种的保护,而且可乐的是出现了许多极端的可笑的事件,要么是在互联网的虐猫虐狗,还理直气壮的说虐的是我自己的,谁也管不着,要么是仅仅掏几个鸟蛋就要判刑,这么极端的两种情况就是在中国发生了,在动物福利立法朝着全球性立法的趋势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立法者不可以再忽視动物的保护了,否则作为承载着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作为正在一步步与世界接轨的大国,作为传承了几千年的民族,怎么屹立在世界这个大舞台之上。
1956年英国的切斯特郡颁布了全球第一部关于动物保护的禁令—关于纵狗斗熊的禁令,1822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也成《马丁法案》,1966年美国第一部《动物福利法》出台,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相继开始了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德国甚至在2002年将动物的权利写入宪法,明确表示了动物不是物的观点。现在英国已经制定出了大量的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宠物法》《动物园保护法》《兽医法》《动物寄宿法案》等等,内容也从最开始的禁止虐待到现在的关心动物的生存环境,福利待遇等等问题。权益主体的不断扩大,内容的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关于动物保护的非常完善的动物福利体系。国际上将动物福利概括为五大自由:第一是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就是必须给动物提供保持良好状态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第二就是享受生活舒适的自由:提供适当的环境,保持必要的睡眠;第三:享受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就是要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伤痛,预防疾病并且患病得到及時治疗的自由;第四是享受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避免遭受精神痛苦的条件和处置;第五是表达天性的自由。
通过国外的相关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一些国家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是非常先进的,但是如果将这些条款移植到我国可以么?我们就拿农场动物的保护来举个例子,我国与美国的农业不同,美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是,美国多采取的是大机械农业,美国作为国土面积第三大的国家,平原的面积占其国土的40%,多采取大批量的生产,对于农场动物的养殖也都采取放养的农场方式。我国是小农经济,现在采取的还是以家为单位的养殖,再加上人口的密集造成了不可能有大量的土地让其进行农场动物的放养。再来说说也是小农场的欧洲方式的农业,也称为莱茵模式。 欧盟财政补贴占农民收入的40%以上,而且还有政府的高保护、高壁垒,我国的财政补贴只占3%左右,我国人口基数大的现实导致我国短时间内还实现不了这么高比例的农业补贴,所以面对动物福利这个全球立法趋势,我国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
二、中国式救助模式
“中国式救狗”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民间个人小范围的救助,主要针对的是一个或者几个人自发的对居住区周围的流浪狗进行喂养,通过自己的人脉圈为流浪狗狗找主人,或是找原先的主人或是为狗狗再找一个家,这类模式施行的前提是必须有广大的人脉圈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多数实施这种模式的个人都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着自己的众多的来自各个地方的朋友圈,在小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比如笔者某平台认识的一位爱心人士,喂养小区内的流浪狗十年有余;第二种模式是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人自己租场地,自己雇人手,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救助,此种模式多依靠发起的这一个人,接受社会上捐助有限,多为那自己的亿万家财去换狗狗性命,就像备受争议的杨某,散尽家财,收购流浪狗20余年4000余只。还有英国《每日邮报》网站11月19日的文章《中国富人花费百万救狗,后却负债累累》的主人公王某,花费数百万从屠宰场救助2000多只狗;第三种模式就是现如今最有效也是受争议和抨击最大的模式,此种模式多大都建立流浪狗救助站,有相对固定的志愿者,相对稳定的捐助途径,有不少的捐助人群,此类救助站也会救助单只流浪狗,但是他们惹人争议的还是和贩狗份子的对抗,他们通常采取的是暴力对暴力,拦下贩狗车和车主死耗,最后迫使车主放弃车内犬只,然后救助中心的志愿者会找地方将犬只卸下,然后进行防疫。也只有第三种模式的救助组织有能力与狗贩进行对抗。如前段时间的“高速拦车”事件。将救助站将志愿者推到了风口浪尖,在不少人怒骂志愿者太“猖狂”的同时也有许多人感叹道“中国怎么了”为什么救助生命的反被诟病。
三、“中国式救狗”的未来
现如今中国社会对于动物保护的意识可以说还在最初级,对于动物保护的研究可以用贫乏两个字来进行概括,我国没有政府救助动物的机构,我国没有规定农场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法规,我国没有对娱乐性动物的基本工作环境进行过规定等等,我国现在有的关于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为了保住一些快要灭绝的动物,只是出于对物种的保护,还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这是志愿者在跟贩狗者进行对 (下转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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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时唯一能用到的法律。但是在英国美国这些国家已经是建立起了一套可以说是非常完备的体系了,在菲律宾、印度等这些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就导致出现一种很可笑的现象,有时候是仅仅掏几个鸟蛋就要判刑,有时候对动物的虐待已经到了灭绝人性的地步却无人问津,
我国现在最大的实情就是关于动物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太少,现有的 都只是出于合理利用动物资源的目的,比如说《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规定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动物资源,比如说禁渔期不得捕鱼等等,关于动物本身保护比如说在饲养、运输、屠杀方面的规定都没有,造就了唯利是图的人为所欲为。自古以来我们都对于动物是充满仁爱同情的,佛教、道教、儒教经典孜孜不倦的教诲人们要爱护动物,否则是要受懲罚的,且从隋唐开始,中国老百姓就已经反对食狗屠狗了,认为只有不务正业的恶少才会去屠狗食狗,到了清朝更是忌讳杀狗,是因为北方游牧民族的惜狗的情感导致的。所以,狗肉一直都不是中国传统的食物。中华民族不比任何一个民族缺乏同情心,中华民族不比任何一个民族缺乏正义感,所以在我国制定关于动物保护甚至是动物福利的法律是非常有群众基础的。从现有的三种模式来看,中国人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欲望是非常强烈的。
而且由于犬只的攻击性强,由正规的狗场进行饲养的话因根本不可能卖出现在的“白菜价”,再加上由于我国狗肉产业的黑色产业链大肆的存在已經让正规狗场无生存之地,造就了现在的狗肉店的狗肉大部分是来自大街上的流浪狗或者捕获的别人的宠物狗,而且大部分都是用剧毒毒死的,有用老鼠药的,大部分还是用氰化钾,一种剧毒,民间也称其为三步倒,不管是吸入、口服或者经皮吸收均可引起急性中毒,口服50-100克即可引起猝死,由于毒狗肉氰化钾含量较低,虽然一般不会引起人发生急性中毒死亡,但是肉类产品污染有剧毒的化学物氰化钾是绝对不可以被接受的。这种贩狗行为已经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这个时候,政府只有顺应民意,对贩狗盗狗杀狗现象进行严厉的规制,立法者加快立法脚步,尽快出台我国的《动物保护法》。
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我国的动物福利体系当务之急就是出台相关的动物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必要出台英美那那么详细的法律规定,给每类动物都相关待遇都进行法律规定,我国现在还没有那样的条件,我国可以先出台一部总体的动物保护大法律,规定一些基本的原则性规定,不应仅仅从合理利用的角度去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应当包含了动物的饲养、运输、疫苗接种到最后的屠杀等等方面的反虐待的规定。
在动物福利立法朝着全球性立法的趋势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立法者不可以再忽视动物的保护了,否则作为承载着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作为正在一步步与世界接轨的大国,作为传承了几千年的民族,怎么屹立在世界这个大舞台之上。
参考文献:
[1]孙江.当代动物保护模式探析—兼论动物福利的现行可行性[J].当代法学,2010,2
[2]李超吉,王冰.大学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实证研究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J].2011,27
【关键词】:动物福利、中国式救助 保护 立法
一、中国动物福利现状
动物福利这个概念在中国算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但是在英国美国这些国家已经是建立起了一套可以说是非常完备的体系了,在菲律宾、印度等这些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而在我国对于动物福利的研究可以用贫乏两个字来进行概括,我国没有政府救助动物的机构,我国没有规定农场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法规,我国没有对娱乐性动物的基本工作环境进行过规定等等,我国现在有的关于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为了保住一些快要灭绝的动物,只是出于对物种的保护,而且可乐的是出现了许多极端的可笑的事件,要么是在互联网的虐猫虐狗,还理直气壮的说虐的是我自己的,谁也管不着,要么是仅仅掏几个鸟蛋就要判刑,这么极端的两种情况就是在中国发生了,在动物福利立法朝着全球性立法的趋势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立法者不可以再忽視动物的保护了,否则作为承载着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作为正在一步步与世界接轨的大国,作为传承了几千年的民族,怎么屹立在世界这个大舞台之上。
1956年英国的切斯特郡颁布了全球第一部关于动物保护的禁令—关于纵狗斗熊的禁令,1822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也成《马丁法案》,1966年美国第一部《动物福利法》出台,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相继开始了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德国甚至在2002年将动物的权利写入宪法,明确表示了动物不是物的观点。现在英国已经制定出了大量的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宠物法》《动物园保护法》《兽医法》《动物寄宿法案》等等,内容也从最开始的禁止虐待到现在的关心动物的生存环境,福利待遇等等问题。权益主体的不断扩大,内容的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关于动物保护的非常完善的动物福利体系。国际上将动物福利概括为五大自由:第一是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就是必须给动物提供保持良好状态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第二就是享受生活舒适的自由:提供适当的环境,保持必要的睡眠;第三:享受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就是要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伤痛,预防疾病并且患病得到及時治疗的自由;第四是享受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避免遭受精神痛苦的条件和处置;第五是表达天性的自由。
通过国外的相关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一些国家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是非常先进的,但是如果将这些条款移植到我国可以么?我们就拿农场动物的保护来举个例子,我国与美国的农业不同,美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是,美国多采取的是大机械农业,美国作为国土面积第三大的国家,平原的面积占其国土的40%,多采取大批量的生产,对于农场动物的养殖也都采取放养的农场方式。我国是小农经济,现在采取的还是以家为单位的养殖,再加上人口的密集造成了不可能有大量的土地让其进行农场动物的放养。再来说说也是小农场的欧洲方式的农业,也称为莱茵模式。 欧盟财政补贴占农民收入的40%以上,而且还有政府的高保护、高壁垒,我国的财政补贴只占3%左右,我国人口基数大的现实导致我国短时间内还实现不了这么高比例的农业补贴,所以面对动物福利这个全球立法趋势,我国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
二、中国式救助模式
“中国式救狗”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民间个人小范围的救助,主要针对的是一个或者几个人自发的对居住区周围的流浪狗进行喂养,通过自己的人脉圈为流浪狗狗找主人,或是找原先的主人或是为狗狗再找一个家,这类模式施行的前提是必须有广大的人脉圈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多数实施这种模式的个人都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着自己的众多的来自各个地方的朋友圈,在小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比如笔者某平台认识的一位爱心人士,喂养小区内的流浪狗十年有余;第二种模式是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人自己租场地,自己雇人手,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救助,此种模式多依靠发起的这一个人,接受社会上捐助有限,多为那自己的亿万家财去换狗狗性命,就像备受争议的杨某,散尽家财,收购流浪狗20余年4000余只。还有英国《每日邮报》网站11月19日的文章《中国富人花费百万救狗,后却负债累累》的主人公王某,花费数百万从屠宰场救助2000多只狗;第三种模式就是现如今最有效也是受争议和抨击最大的模式,此种模式多大都建立流浪狗救助站,有相对固定的志愿者,相对稳定的捐助途径,有不少的捐助人群,此类救助站也会救助单只流浪狗,但是他们惹人争议的还是和贩狗份子的对抗,他们通常采取的是暴力对暴力,拦下贩狗车和车主死耗,最后迫使车主放弃车内犬只,然后救助中心的志愿者会找地方将犬只卸下,然后进行防疫。也只有第三种模式的救助组织有能力与狗贩进行对抗。如前段时间的“高速拦车”事件。将救助站将志愿者推到了风口浪尖,在不少人怒骂志愿者太“猖狂”的同时也有许多人感叹道“中国怎么了”为什么救助生命的反被诟病。
三、“中国式救狗”的未来
现如今中国社会对于动物保护的意识可以说还在最初级,对于动物保护的研究可以用贫乏两个字来进行概括,我国没有政府救助动物的机构,我国没有规定农场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法规,我国没有对娱乐性动物的基本工作环境进行过规定等等,我国现在有的关于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为了保住一些快要灭绝的动物,只是出于对物种的保护,还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这是志愿者在跟贩狗者进行对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抗时唯一能用到的法律。但是在英国美国这些国家已经是建立起了一套可以说是非常完备的体系了,在菲律宾、印度等这些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就导致出现一种很可笑的现象,有时候是仅仅掏几个鸟蛋就要判刑,有时候对动物的虐待已经到了灭绝人性的地步却无人问津,
我国现在最大的实情就是关于动物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太少,现有的 都只是出于合理利用动物资源的目的,比如说《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规定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动物资源,比如说禁渔期不得捕鱼等等,关于动物本身保护比如说在饲养、运输、屠杀方面的规定都没有,造就了唯利是图的人为所欲为。自古以来我们都对于动物是充满仁爱同情的,佛教、道教、儒教经典孜孜不倦的教诲人们要爱护动物,否则是要受懲罚的,且从隋唐开始,中国老百姓就已经反对食狗屠狗了,认为只有不务正业的恶少才会去屠狗食狗,到了清朝更是忌讳杀狗,是因为北方游牧民族的惜狗的情感导致的。所以,狗肉一直都不是中国传统的食物。中华民族不比任何一个民族缺乏同情心,中华民族不比任何一个民族缺乏正义感,所以在我国制定关于动物保护甚至是动物福利的法律是非常有群众基础的。从现有的三种模式来看,中国人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欲望是非常强烈的。
而且由于犬只的攻击性强,由正规的狗场进行饲养的话因根本不可能卖出现在的“白菜价”,再加上由于我国狗肉产业的黑色产业链大肆的存在已經让正规狗场无生存之地,造就了现在的狗肉店的狗肉大部分是来自大街上的流浪狗或者捕获的别人的宠物狗,而且大部分都是用剧毒毒死的,有用老鼠药的,大部分还是用氰化钾,一种剧毒,民间也称其为三步倒,不管是吸入、口服或者经皮吸收均可引起急性中毒,口服50-100克即可引起猝死,由于毒狗肉氰化钾含量较低,虽然一般不会引起人发生急性中毒死亡,但是肉类产品污染有剧毒的化学物氰化钾是绝对不可以被接受的。这种贩狗行为已经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这个时候,政府只有顺应民意,对贩狗盗狗杀狗现象进行严厉的规制,立法者加快立法脚步,尽快出台我国的《动物保护法》。
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我国的动物福利体系当务之急就是出台相关的动物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必要出台英美那那么详细的法律规定,给每类动物都相关待遇都进行法律规定,我国现在还没有那样的条件,我国可以先出台一部总体的动物保护大法律,规定一些基本的原则性规定,不应仅仅从合理利用的角度去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应当包含了动物的饲养、运输、疫苗接种到最后的屠杀等等方面的反虐待的规定。
在动物福利立法朝着全球性立法的趋势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立法者不可以再忽视动物的保护了,否则作为承载着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作为正在一步步与世界接轨的大国,作为传承了几千年的民族,怎么屹立在世界这个大舞台之上。
参考文献:
[1]孙江.当代动物保护模式探析—兼论动物福利的现行可行性[J].当代法学,2010,2
[2]李超吉,王冰.大学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实证研究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J].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