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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区分计算机信息犯罪的刑法学或犯罪学属性、狭义属性或广义属性,在非专指侵害计算机信息罪的场合,并无必要.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属性,以及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刑法的要求来看,有必要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客体的归属对象予以扩大.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的犯罪行为更适合脱离盗窃罪而单列罪名'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主观过程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