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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