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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营业税实际征管中存在的重复征税这一突出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规定了一些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内容。为便于大家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笔者对2014年1月1日"营改增"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政策加以归纳整理如下,供广大税务干部及纳税人参考。一、邮电通信业(一)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