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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们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普遍认为只有不求回报的道德奉献才是真正高尚的道德行为,不求权利的道德义务才具有真正高尚的道德价值。但当今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社会道德问题和道德现象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使人们对这一道德观念进行了反思。本文认为,道德回报具有重要的作用,是道德伦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本文将从道德回报的含义,历史,作用几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关键词:道德回报 道德权利
人们受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普遍认为只有不求权利的道德义务和不要回报的道德奉献才具有高尚的道德价值。其实,道德回报古来有之。道德回报是道德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明确提出:"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感激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同样,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愤恨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美国思想家莱菌霍尔德·尼布尔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好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受不到惩罚,却仍然要求人要无条件地讲道德,把道德的本性看作自我牺牲,就会造成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的悖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应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应当是德福统一的社会;一个具有伦理权威的社会,应当是善恶因果性有效运行的社会。当道德回报被人们尽量回避或予以否认,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进程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1. 道德回报的含义
易刚在他的文章《道德回报理论初探》中这样描述道德回报:道德回报是一定道德关系中的人们,把利益作为对个体行为善恶责任或其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道德评价和调节方式。它是道德主体通过一定作用和影响的道德行为而获得相同性质和相同程度的奖惩和褒贬的道德过程。道德回报可以分为赏善和罚恶两方面,赏善是指给那些实行善举的行为主体以物质利益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褒扬;罚恶是指对那些施行恶行的人物质利益上的处罚和精神上的贬损。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到:"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感激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应受奖赏;而另一方面,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怨恨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该受惩罚。奖赏是回报、是补偿、是以德报德,惩罚,也是回报、是补偿,只是方式不同,它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2.道德回报的历史渊源
道德回报的思想与实践古已有之,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虽然当时仅仅表现为风俗、习惯等形式,但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调节着简单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从奴隶社会开始就可以追寻到道德回报的踪迹。从生活实践中看,道德上的楷模不仅生前能加官晋爵,享受荣华富贵,而且死后也能树碑立传,流芳百世。从理论上看,早在西周初期的大孟鼎铭文上的"德"字,己明确包含按照规范行事而有所得的意思。东汉时期的刘熙则这样解释"德":德者,得也,得事宜也。其基本含义是把"德"作为"得"的途径和手段,"得"作为"德"的价值取向和结果;"德"就是把人与人的关系处理适宜,使自己和他人均有所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得,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这里的"得"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得道,即个体分享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凝成自己的德性;二是得天下,得于人。孔子也曾说过: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己自觉意识到:德得相通;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发生,必须是在对人、对己双方都有所得上。中国儒家学说认为道德与幸福有必然的联系,强调以德祈福、以德为福、德福一致。这种思想的潜台词是德行有用;道德与幸福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道德是人获得幸福的一种智慧的生活方式。这种思想还与佛教的"因果报应"论相融合,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成为集体潜意识。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亚当·斯密的思想中都曾有道德回报的影子。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研究个体的善,个体德性是关于个体获得幸福的方式。
在古希腊,智慧、勇敢、公正和节制被奉为四大美德,具有这些美德而英勇善战的勇士,在为捍卫城邦殊死搏斗后,会得到自由挑选美女的搞赏;相反,懦夫、逃兵不仅会受到惩罚,而且会受到他人的藐视。
3.道德回报的现实意义
3.1 道德回报是道德施行者的一种权利
道德回报是道德的内在要求,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适德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人们普遍认为道德是不应该求回报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其实不然,道德回报是道德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人们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也可以选择享受权利。人们所享受的道德权利即是获得的道德回报,这是正当的。对于道德实施者来说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应当对等。当道德实施者面临困境时我们有权利享受社会或道德受赠者给予的回报。履行了义务就可以享受权利,有付出必定有回报,这是必然的规律。邓小平同志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只讲牺牲奉献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就是唯心论。"道德义务也不能例外,要注意与相应的权利相联系,相得益彰,不能背离。
2005年8月18日《湛江晚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救助英雄就是救助我们自己"的报道。报道中写道:7月中旬,在吉林市河南街,一个小姑娘顶着烈日跪地乞讨:"救救我爸爸吧,他叫胡茂东,在去年的中百商厦大火中奋勇救出11人,现在病重没钱治了……"随后,媒体广泛披露了这件事,使胡茂东得到了救助。但是,被救出的11人,却没有一个前去看望他,有的被救者甚至否认事实。
这篇报道值得让人们深思。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总强调一种无私奉献,不图回报的道德观念,而且我们对那些图回报之人往往表示出一种批评的态度,我们的许多所谓最高尚的人总是不图回报的。这样的观念使得有些人忘记了感恩,忘记了知恩图报,使得他们自私自利,忘恩负义的做法变得理所当然。回报是必要的,这种回报并不一定是物质和金钱的回报,也可以是一个人的精神性的回报,或者说是给道德施行者一种心灵安慰。因此,"道德施行"和"道德回报"都是必要的。当一个人帮助过你,你应该记得回报人家;而当一个人帮助了别人,他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回报也是应该的。
3.2道德回报符合人的本质需要,道德回报是对道德主体人格的尊重
人对道德回报的需要是由人性和人的本质决定的。"人性"是指人作为社会的类存在物所具有的各种共同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社会属性构成的。所谓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在生物学、生理学方面的特点,即作为自然人的人的形态、本能等。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都有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种需要就是人的个人利益。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物质利益有关"。由此可见,个人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原始动机。普列汉诺夫说过:"不是人为了道德, 而是道德为了人"。人的本性决定人并不会为了道德本身而施行道德行为,而是为了人性的需要。这种需要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善行希望得到尊重、认可和报答是符合人性要求的。
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人是社会的人,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所以在每个个人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时。他人和社会对个人也有了义务。社会应该对个人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反应。因此在道德活动中,不能将个人的义务与社会的义务割裂开来,忽视社会对个人道德权利的保障,不能只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奉献和义务,而轻视甚至否定社会对个人的回报。
3.3道德回报有助于社会道德的发展进步
道德回报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就是要做到赏罚分明,就是要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成为必然规律。一个社会中,总是让好人吃亏、让恶人横行或逍遥法外就谈不上公平。见义勇为者落下残疾,生活无着落,甚至躲在世界的某个角落默默哭泣直至离开人间,社会就不会和谐,社会道德就会被蒙上阴影,甚至造成道德退步,使人们对道德行为望而却步。南京徐老太事件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并送其去医院检查,到医院后还垫付医药费200元。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赔偿40%损失费计45876.36元。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法官称:"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这个逻辑的延伸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事件发生后,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此恩将仇报的事件轰动南京市,继而轰动全国。徐老太事件还未平息,一篇题为《老翁摔倒在地,无人敢扶》的帖子在各大网站风传,激起网民的激烈讨论。09年9月19日8时43分,在重庆南坪,一位约80岁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帖子里一幅照片让人触目惊心: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丢弃在一边,旁边是七八个围观者犹豫的脚。
徐老太事件充分说明了道德回道的必要性,社会需要赏罚分明。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回报道德行为能对社会道义产生良性影响。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圣人"的处事原则,但是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圣人"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还都是普通人,大都希望道德行为能够得到回报,徐老太这样的事情只会让人们对道德失去信心。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普通之人,众人拾柴火焰才会高。若社会倡导公正公平的道德回报,解除了行善者的后顾之优,见死不救的现象将才会越来越少,见义勇为的人才会增多,社会道德的水平才会提高。
4.结 语
总之,社会的道德回报是必要的。社会道德需要奖罚分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道德回报的缺失,道德评价与道德赏罚的不公,会导致义务与权利、奉献与回报、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久而久之,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德行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缺德倒成了无德之人的通行证。有德者默默奉献,无德者不履行义务反而享有他人的奉献。一个社会如果陷入这样一种不合理状态中,那么,社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个人品质堕落就会成为必然,以德治国,创建和谐的社会,就会成为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
参考文献:
[1]易钢. 道德回报理论初探[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
[2] 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72.
[3]康化椿. 论道德回报[J]. 社会科学研究,2004,(2).
[4]杨喜梅. 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J].经济研究导刊, 2009(21)
[5]庄三舵.论道德回报[J].云南社会科学,2005(6)
[6]邹银凤、李爱民.论道德回报的社会意义[J].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4)
[7]王炎平.论道德回报及其合理性[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
作者简介:袁悦婷(1986.3-),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伦理。
关键词:道德回报 道德权利
人们受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普遍认为只有不求权利的道德义务和不要回报的道德奉献才具有高尚的道德价值。其实,道德回报古来有之。道德回报是道德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明确提出:"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感激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同样,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愤恨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美国思想家莱菌霍尔德·尼布尔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好人得不到好报,恶人受不到惩罚,却仍然要求人要无条件地讲道德,把道德的本性看作自我牺牲,就会造成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的悖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应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应当是德福统一的社会;一个具有伦理权威的社会,应当是善恶因果性有效运行的社会。当道德回报被人们尽量回避或予以否认,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进程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1. 道德回报的含义
易刚在他的文章《道德回报理论初探》中这样描述道德回报:道德回报是一定道德关系中的人们,把利益作为对个体行为善恶责任或其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道德评价和调节方式。它是道德主体通过一定作用和影响的道德行为而获得相同性质和相同程度的奖惩和褒贬的道德过程。道德回报可以分为赏善和罚恶两方面,赏善是指给那些实行善举的行为主体以物质利益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褒扬;罚恶是指对那些施行恶行的人物质利益上的处罚和精神上的贬损。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到:"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感激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应受奖赏;而另一方面,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怨恨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该受惩罚。奖赏是回报、是补偿、是以德报德,惩罚,也是回报、是补偿,只是方式不同,它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2.道德回报的历史渊源
道德回报的思想与实践古已有之,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虽然当时仅仅表现为风俗、习惯等形式,但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调节着简单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从奴隶社会开始就可以追寻到道德回报的踪迹。从生活实践中看,道德上的楷模不仅生前能加官晋爵,享受荣华富贵,而且死后也能树碑立传,流芳百世。从理论上看,早在西周初期的大孟鼎铭文上的"德"字,己明确包含按照规范行事而有所得的意思。东汉时期的刘熙则这样解释"德":德者,得也,得事宜也。其基本含义是把"德"作为"得"的途径和手段,"得"作为"德"的价值取向和结果;"德"就是把人与人的关系处理适宜,使自己和他人均有所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得,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这里的"得"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得道,即个体分享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凝成自己的德性;二是得天下,得于人。孔子也曾说过: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己自觉意识到:德得相通;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发生,必须是在对人、对己双方都有所得上。中国儒家学说认为道德与幸福有必然的联系,强调以德祈福、以德为福、德福一致。这种思想的潜台词是德行有用;道德与幸福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道德是人获得幸福的一种智慧的生活方式。这种思想还与佛教的"因果报应"论相融合,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成为集体潜意识。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亚当·斯密的思想中都曾有道德回报的影子。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研究个体的善,个体德性是关于个体获得幸福的方式。
在古希腊,智慧、勇敢、公正和节制被奉为四大美德,具有这些美德而英勇善战的勇士,在为捍卫城邦殊死搏斗后,会得到自由挑选美女的搞赏;相反,懦夫、逃兵不仅会受到惩罚,而且会受到他人的藐视。
3.道德回报的现实意义
3.1 道德回报是道德施行者的一种权利
道德回报是道德的内在要求,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适德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人们普遍认为道德是不应该求回报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其实不然,道德回报是道德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人们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也可以选择享受权利。人们所享受的道德权利即是获得的道德回报,这是正当的。对于道德实施者来说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应当对等。当道德实施者面临困境时我们有权利享受社会或道德受赠者给予的回报。履行了义务就可以享受权利,有付出必定有回报,这是必然的规律。邓小平同志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只讲牺牲奉献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就是唯心论。"道德义务也不能例外,要注意与相应的权利相联系,相得益彰,不能背离。
2005年8月18日《湛江晚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救助英雄就是救助我们自己"的报道。报道中写道:7月中旬,在吉林市河南街,一个小姑娘顶着烈日跪地乞讨:"救救我爸爸吧,他叫胡茂东,在去年的中百商厦大火中奋勇救出11人,现在病重没钱治了……"随后,媒体广泛披露了这件事,使胡茂东得到了救助。但是,被救出的11人,却没有一个前去看望他,有的被救者甚至否认事实。
这篇报道值得让人们深思。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总强调一种无私奉献,不图回报的道德观念,而且我们对那些图回报之人往往表示出一种批评的态度,我们的许多所谓最高尚的人总是不图回报的。这样的观念使得有些人忘记了感恩,忘记了知恩图报,使得他们自私自利,忘恩负义的做法变得理所当然。回报是必要的,这种回报并不一定是物质和金钱的回报,也可以是一个人的精神性的回报,或者说是给道德施行者一种心灵安慰。因此,"道德施行"和"道德回报"都是必要的。当一个人帮助过你,你应该记得回报人家;而当一个人帮助了别人,他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回报也是应该的。
3.2道德回报符合人的本质需要,道德回报是对道德主体人格的尊重
人对道德回报的需要是由人性和人的本质决定的。"人性"是指人作为社会的类存在物所具有的各种共同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社会属性构成的。所谓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在生物学、生理学方面的特点,即作为自然人的人的形态、本能等。人作为一种个体的存在物,都有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种需要就是人的个人利益。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物质利益有关"。由此可见,个人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原始动机。普列汉诺夫说过:"不是人为了道德, 而是道德为了人"。人的本性决定人并不会为了道德本身而施行道德行为,而是为了人性的需要。这种需要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善行希望得到尊重、认可和报答是符合人性要求的。
而人作为"社会的存在",人是社会的人,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所以在每个个人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时。他人和社会对个人也有了义务。社会应该对个人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反应。因此在道德活动中,不能将个人的义务与社会的义务割裂开来,忽视社会对个人道德权利的保障,不能只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奉献和义务,而轻视甚至否定社会对个人的回报。
3.3道德回报有助于社会道德的发展进步
道德回报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就是要做到赏罚分明,就是要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成为必然规律。一个社会中,总是让好人吃亏、让恶人横行或逍遥法外就谈不上公平。见义勇为者落下残疾,生活无着落,甚至躲在世界的某个角落默默哭泣直至离开人间,社会就不会和谐,社会道德就会被蒙上阴影,甚至造成道德退步,使人们对道德行为望而却步。南京徐老太事件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并送其去医院检查,到医院后还垫付医药费200元。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赔偿40%损失费计45876.36元。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法官称:"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这个逻辑的延伸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事件发生后,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此恩将仇报的事件轰动南京市,继而轰动全国。徐老太事件还未平息,一篇题为《老翁摔倒在地,无人敢扶》的帖子在各大网站风传,激起网民的激烈讨论。09年9月19日8时43分,在重庆南坪,一位约80岁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帖子里一幅照片让人触目惊心:老人脸朝下倒在人行过道上,一根拐杖丢弃在一边,旁边是七八个围观者犹豫的脚。
徐老太事件充分说明了道德回道的必要性,社会需要赏罚分明。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回报道德行为能对社会道义产生良性影响。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圣人"的处事原则,但是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圣人"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还都是普通人,大都希望道德行为能够得到回报,徐老太这样的事情只会让人们对道德失去信心。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普通之人,众人拾柴火焰才会高。若社会倡导公正公平的道德回报,解除了行善者的后顾之优,见死不救的现象将才会越来越少,见义勇为的人才会增多,社会道德的水平才会提高。
4.结 语
总之,社会的道德回报是必要的。社会道德需要奖罚分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道德回报的缺失,道德评价与道德赏罚的不公,会导致义务与权利、奉献与回报、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久而久之,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德行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缺德倒成了无德之人的通行证。有德者默默奉献,无德者不履行义务反而享有他人的奉献。一个社会如果陷入这样一种不合理状态中,那么,社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个人品质堕落就会成为必然,以德治国,创建和谐的社会,就会成为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
参考文献:
[1]易钢. 道德回报理论初探[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
[2] 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72.
[3]康化椿. 论道德回报[J]. 社会科学研究,2004,(2).
[4]杨喜梅. 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J].经济研究导刊, 2009(21)
[5]庄三舵.论道德回报[J].云南社会科学,2005(6)
[6]邹银凤、李爱民.论道德回报的社会意义[J].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4)
[7]王炎平.论道德回报及其合理性[J].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
作者简介:袁悦婷(1986.3-),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