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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隐藏工程建设领域一直以来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近年来,我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重拳打击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重点环节的商业贿赂犯罪。2009年至2011年共立案查处涉及商业贿赂案件36件36人,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为9件9人,移送市检院立案1件1人。为荔湾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下面笔者根据我院这3年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尝试分析该类案件产生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几点治理和防范意见,仅供参考。
一、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权钱交易十分猖獗
权钱交易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并且集中在手握决策权的关键人物身上,受贿者多为“一把手”或手握实权的人。行贿犯罪分子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如广州市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经理助理陈景鸿,利用参与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报批报建及工程验收预审和进度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承包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梁国立受贿400多万元案、房产工程管理小组组长梁力标受贿9万多元案、房产开发经营部党支部书记吴童彬受贿8.6万元案,均是利用在工程的招投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挂靠管理、场地出租中权力便利,收受承包商的贿赂。
(二)犯罪手段、花样不断推陈出新
既有利用各种名义直接送钱送物,拉拢收买相关人员,也有通过细水长流的感情投资,建立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送钱的名目也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有送好处费、考察费、购房费、装修费的,还有借逢年过节“礼尚往来”的幌子送红包的,更有甚者帮受贿者支付二奶生活费的。如梁国立一案中,梁国立指使行贿人花140万港币为其情妇在香港购买房屋,收受90万港币作为其情妇在香港的生活费。
(三)窝案、串案现象明显
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检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多个环节及部门,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为使每个环节畅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分别行贿,从而形成一挖一串,一抓一帮的现象,我院办理的9件案件就全部为窝串案。
(四)行、受贿者文化素质都较高
过往包工头给人印象是文化水平低、素质差,但是从近三年办理的工程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看,行、受贿人都基本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有的甚至具有硕士水平,这些人大都在建设领域摸爬滚打数年,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他们对受贿的违法性具有较充分的认识,反侦查能力强,这些都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五)长期、多次作案现象明显
在办理的案件中,我们还发现行贿犯罪分子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握有实权人物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形成了相对比较牢固的利益共同体,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如陈景鸿从1997年至2009年受贿20多万元,时间长达12年之久。
(六)犯罪社会危害加剧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办理的梁国立受贿系列案,由于梁国立的顶头上司马必友(市检立案办理)收受行贿人的贿赂,在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百嘉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过程中,梁国立按照马必友的暗示,放松了对协议签订的把关,合作协议存在着严重的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亿元。
二、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
建筑行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原因错综复杂,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市场角度看
由于近几年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家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投入,使建筑业得到空前迅速地发展,造成工程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建筑企业为争夺工程建设项目,各显神通,导致握有实权的部门或个人成了贿赂竞争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抵不住诱惑的人员,凭借着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以权谋私,大肆索取和收受贿赂。
(二)从管理机制角度看
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存在疏漏。如尽管国家早已出台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许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招投标形同虚设或中标单位早已内定而投标仅是走形式。如在梁国立一案中,在广州市园林局机械汽车修理厂机修车间的土建工程、“水荫翠苑”项目招标时,梁国立利用手中的权力让行贿人宁伟彪中标。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缺少对诸如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措施,违法成本和风险过低,在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诱因下,一些企业或个人为私利有恃无恐地进行权钱交易,导致建筑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滋生的温床。
(三)从内部管理角度看
管理制度不完善,权力过度集中,导致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寻租严重。由于在决策机制上缺乏民主和科学,导致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绝对化,而且又缺乏对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监督制约,造成权力失控、滥用,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如中山广重铸轧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邱春笋受贿一案,邱春笋作为单位经理,拥有对公司各种大小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因一权独大,权力寻租就有了机会。邱春笋利用其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在公司基建、原材料采购、财务审批等中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
(四)从监督制约角度来看
企业忽视预防和监督工作。一是预防措施不到位。事先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没有从制度层面上去防范职务犯罪,决策机制上缺乏民主和科学,对重点岗位没有轮岗制。如梁国立长期担任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一职,使其一权独大,提拔与自己有关系的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出现“上级监督太晚、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的现象。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没有开展经常性地检查、监督,以致出现问题还未察觉。梁国立受贿时间长达16年之久,梁力标受贿时间也长达5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他们长期受贿而得不到惩罚。 (五)从个人主观因素角度来看
个人观念蜕变,私欲膨胀,借机捞钱。由于在不少企业单位一定程度上存在“重业务,轻教育”、“重能力,轻道德”的观念,致使廉政宣传、法纪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真正的教育效果,以致公司的干部和员工对本单位的腐败现象的认识比较模糊。更有一些领导、中层干部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倾斜,淡化了道德观念,滥用权力,进行权力寻租,从而滋生了腐败。例如在梁国力案中,作为公司经理,平时经常要接受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违法乱纪,大肆受贿达几百万元,生活堕落腐化,包养情妇,并为情妇办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指使行贿人为其情妇在香港购买房屋,并为其情妇支付在香港的生活费。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而且起了极坏的“带头”作用,上行下效,从而出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现象。梁国立所在单位的房产工程管理小组组长梁力标、房产开发经营部党支部书记吴童彬受贿,不能不说是与此有关的。
三、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商业贿赂对策
(一)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管理,依法规范交易行为,真正做到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通过实施阳光操作,压缩权利寻租空间,杜绝“台底交易”。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科学合理配置建筑市场,改善市场的无序竞争,以此确保工程建筑领域的有序发展。
(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档案,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诚信体系,建立和使用信用档案,对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评判依据之一。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实施的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是客观真实的记录,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我院从09年接受查询开始,截至目前已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近200多次,收到了良好的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效果。
(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在企业内要确保落实民主集中制以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有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督促其成立董事会,重要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定,以此确保杜绝“家长制”、“一言堂”,防止权力滥用。其次加强和完善管理公司各项工作制度,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完善审批程序。最后是加强财务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监管,必须严格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预付工程款,并严格按照程序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查、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
(四)严格内部管理,拓宽外部监督机制
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对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廉政考核,改变以往以考核政绩为主的考核模式,将廉政作为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作为考核项目。二是加强对重点岗位及人员的管理,对容易引发腐败的重点岗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消除某些人员长期作案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三是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的延伸管理,及时掌握其业余时间的动向,从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在强化内部监管同时,拓宽外部监督机制,如建立廉政督查制度,吸收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督查员,对工程招投标、预决算、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和质检验收等阶段开展同步监督,积极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确保工程廉洁和高效。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干部、职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引导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名利和物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法制和警示教育。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以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为惊醒,以案释法,提高工程建设人员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加强诫勉教育。对不廉洁的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六)坚持打防并举原则,全面开展职务犯罪同步预防
“打防并举”是预防各类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首先,要依法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在严厉打击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机会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争的包工头,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在打击犯罪同时,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对发案单位在管理、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在企业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而企业也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总结、分析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规律和趋势,共同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简介]孙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下面笔者根据我院这3年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尝试分析该类案件产生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几点治理和防范意见,仅供参考。
一、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权钱交易十分猖獗
权钱交易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并且集中在手握决策权的关键人物身上,受贿者多为“一把手”或手握实权的人。行贿犯罪分子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如广州市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经理助理陈景鸿,利用参与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报批报建及工程验收预审和进度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承包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梁国立受贿400多万元案、房产工程管理小组组长梁力标受贿9万多元案、房产开发经营部党支部书记吴童彬受贿8.6万元案,均是利用在工程的招投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挂靠管理、场地出租中权力便利,收受承包商的贿赂。
(二)犯罪手段、花样不断推陈出新
既有利用各种名义直接送钱送物,拉拢收买相关人员,也有通过细水长流的感情投资,建立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送钱的名目也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有送好处费、考察费、购房费、装修费的,还有借逢年过节“礼尚往来”的幌子送红包的,更有甚者帮受贿者支付二奶生活费的。如梁国立一案中,梁国立指使行贿人花140万港币为其情妇在香港购买房屋,收受90万港币作为其情妇在香港的生活费。
(三)窝案、串案现象明显
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检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多个环节及部门,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为使每个环节畅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分别行贿,从而形成一挖一串,一抓一帮的现象,我院办理的9件案件就全部为窝串案。
(四)行、受贿者文化素质都较高
过往包工头给人印象是文化水平低、素质差,但是从近三年办理的工程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看,行、受贿人都基本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有的甚至具有硕士水平,这些人大都在建设领域摸爬滚打数年,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他们对受贿的违法性具有较充分的认识,反侦查能力强,这些都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五)长期、多次作案现象明显
在办理的案件中,我们还发现行贿犯罪分子不再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握有实权人物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形成了相对比较牢固的利益共同体,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如陈景鸿从1997年至2009年受贿20多万元,时间长达12年之久。
(六)犯罪社会危害加剧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办理的梁国立受贿系列案,由于梁国立的顶头上司马必友(市检立案办理)收受行贿人的贿赂,在广州市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百嘉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过程中,梁国立按照马必友的暗示,放松了对协议签订的把关,合作协议存在着严重的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亿元。
二、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
建筑行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原因错综复杂,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市场角度看
由于近几年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家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投入,使建筑业得到空前迅速地发展,造成工程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建筑企业为争夺工程建设项目,各显神通,导致握有实权的部门或个人成了贿赂竞争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抵不住诱惑的人员,凭借着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以权谋私,大肆索取和收受贿赂。
(二)从管理机制角度看
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存在疏漏。如尽管国家早已出台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许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招投标形同虚设或中标单位早已内定而投标仅是走形式。如在梁国立一案中,在广州市园林局机械汽车修理厂机修车间的土建工程、“水荫翠苑”项目招标时,梁国立利用手中的权力让行贿人宁伟彪中标。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缺少对诸如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措施,违法成本和风险过低,在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诱因下,一些企业或个人为私利有恃无恐地进行权钱交易,导致建筑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滋生的温床。
(三)从内部管理角度看
管理制度不完善,权力过度集中,导致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寻租严重。由于在决策机制上缺乏民主和科学,导致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绝对化,而且又缺乏对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监督制约,造成权力失控、滥用,给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如中山广重铸轧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邱春笋受贿一案,邱春笋作为单位经理,拥有对公司各种大小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因一权独大,权力寻租就有了机会。邱春笋利用其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在公司基建、原材料采购、财务审批等中大肆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
(四)从监督制约角度来看
企业忽视预防和监督工作。一是预防措施不到位。事先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没有从制度层面上去防范职务犯罪,决策机制上缺乏民主和科学,对重点岗位没有轮岗制。如梁国立长期担任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一职,使其一权独大,提拔与自己有关系的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出现“上级监督太晚、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的现象。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没有开展经常性地检查、监督,以致出现问题还未察觉。梁国立受贿时间长达16年之久,梁力标受贿时间也长达5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他们长期受贿而得不到惩罚。 (五)从个人主观因素角度来看
个人观念蜕变,私欲膨胀,借机捞钱。由于在不少企业单位一定程度上存在“重业务,轻教育”、“重能力,轻道德”的观念,致使廉政宣传、法纪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真正的教育效果,以致公司的干部和员工对本单位的腐败现象的认识比较模糊。更有一些领导、中层干部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倾斜,淡化了道德观念,滥用权力,进行权力寻租,从而滋生了腐败。例如在梁国力案中,作为公司经理,平时经常要接受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违法乱纪,大肆受贿达几百万元,生活堕落腐化,包养情妇,并为情妇办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指使行贿人为其情妇在香港购买房屋,并为其情妇支付在香港的生活费。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而且起了极坏的“带头”作用,上行下效,从而出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现象。梁国立所在单位的房产工程管理小组组长梁力标、房产开发经营部党支部书记吴童彬受贿,不能不说是与此有关的。
三、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商业贿赂对策
(一)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管理,依法规范交易行为,真正做到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通过实施阳光操作,压缩权利寻租空间,杜绝“台底交易”。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科学合理配置建筑市场,改善市场的无序竞争,以此确保工程建筑领域的有序发展。
(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档案,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诚信体系,建立和使用信用档案,对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评判依据之一。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实施的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是客观真实的记录,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我院从09年接受查询开始,截至目前已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近200多次,收到了良好的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效果。
(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在企业内要确保落实民主集中制以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有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督促其成立董事会,重要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定,以此确保杜绝“家长制”、“一言堂”,防止权力滥用。其次加强和完善管理公司各项工作制度,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完善审批程序。最后是加强财务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监管,必须严格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预付工程款,并严格按照程序由工程主管部门审查、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
(四)严格内部管理,拓宽外部监督机制
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对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廉政考核,改变以往以考核政绩为主的考核模式,将廉政作为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作为考核项目。二是加强对重点岗位及人员的管理,对容易引发腐败的重点岗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消除某些人员长期作案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三是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的延伸管理,及时掌握其业余时间的动向,从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在强化内部监管同时,拓宽外部监督机制,如建立廉政督查制度,吸收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督查员,对工程招投标、预决算、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和质检验收等阶段开展同步监督,积极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确保工程廉洁和高效。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干部、职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引导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名利和物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法制和警示教育。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以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为惊醒,以案释法,提高工程建设人员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加强诫勉教育。对不廉洁的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防止事态蔓延发展。
(六)坚持打防并举原则,全面开展职务犯罪同步预防
“打防并举”是预防各类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首先,要依法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在严厉打击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原材料采购、工程款发放等机会受贿的同时,也要突出打击那些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当竞争的包工头,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内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在打击犯罪同时,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对发案单位在管理、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在企业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廉政意识。而企业也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总结、分析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规律和趋势,共同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简介]孙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