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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办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包括救灾扶贫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经济实体),促进农村救灾扶贫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实体是在民政部门扶持下,以灾民、贫困户为主体,有部分残疾人和优抚对象参加的从事自救性生产和经营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经济组织.第三条经济实体除具备一般经济组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如下特征:(一)以生产自救为主要目的;(二)以灾民和贫困户为主体;(三)由民政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