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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首次解释和适用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8(a)条政府采购例外条款。专家组从“规范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政府机构采购产品”、“为政府需要、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三个方面对第3.8(a)条进行了解释与适用。上诉机构解释了第3.8(a)条与第3条其他款项的关系,提出了对第3.8(a)条的解释原则,对第3.8(a)条中的“规范”、“采购”、“购买”、“政府机构”、“购买的产品”、“为政府需要”、“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或非为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