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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霍山县衡山镇绿色商城1号楼,从201室南阳台窃取女式绒裤一条,将面部蒙住。后从三楼楼梯窗户攀爬至304室南阳台,进入304室。吴某在客厅盗窃未果,遂从室内拿了一顶帽子带上,用脚踹开主卧室门.用被子将女主人董某头部蒙住,向其索要钱财,董某被迫交出现金371元。吴某随后逃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