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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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税收作为促进科技创新的最主要手段,对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选择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美国、日本、韩国等为比较对象,力图找出这些国家在科技税收政策方面的共性,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完善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 科技创新 国际比较 加速折旧 投资抵免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利用税收工具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正被各国广为采纳,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优化我国科技稅收政策,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借鉴。本文选择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美国、日本、韩国等为比较对象,力图找出这些国家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共性,以期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指导性的建议。
  一、税收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科技状况以及税收体系不太一样,所以不同国家科技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但是综合起来看,大都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产业税收政策规范,法制化程度高
  税收政策实行法制化管理,可增强政府政策的严肃性,增强政策本身的刚性,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创新型国家重视科技税收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并且这种趋势在近二十年内得到进一步加强。很多国家都有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法规,为本国企业科技创新的飞跃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如美国,其制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融会于《经济复兴税法》、《小企业投资法案》、《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法案。而日本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韩国制定了《技术开发促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法国制定了《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等。以法律体现的税收政策既确保了科技税法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刚性,也为这些国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政策优惠重点明确,研发激励力度大
  科技创新的生命力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而企业的技术创新通常表现为: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的系统过程。一个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活动都给予税收激励,总要有所选择的实施程度不同的政策。从美、日、法、韩、新加坡等国的实践看,它们把大多把激励的重点都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从支持形式上看,主要有允许研究开发支出税前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一定比例或新增部分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等方式。如法国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研究开发费用一般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且凡是研究与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免缴相当于研究与开发投资增值额的50%的企业所得税。美国规定,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所得税;日本法规规定,当企业或研发机构的科研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以往的最高限额的,可按增加部分的20%抵免所得税;此外德国、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上述税收优惠虽然其政策措施有所不同,但目的非常明确,对加大企业科技投入、确立企业科技投入和科技活动的主体地位,对促进科研和生产相结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税收优惠形式齐全,间接优惠手段多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很多国家采用了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形式。其中,既有以降低税率为表现形式的直接优惠,也有以缩小税基为表现形式的间接优惠。作为税收优惠的两种不同方式,直接优惠侧重于事后优惠,其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存在一定局限性。而间接优惠由于具有超前性,把企业享受税收利益的程度和企业税前的某些具体投资活动联系起来,有利于鼓励投设备更新和技术革新。
  由于科技创新活动与其技术、设备密切相关的,再加上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的风险性,为了提高企业对科技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各国普遍注重税收间接优惠政策的运用,采用了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体、直接优惠为辅的政策体系。 其间接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和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
  (1)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同时,美国还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高达66%~90%;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起,为了促进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先后制定了“试验研究开发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等几十项特别折旧制度。对某些高技术产业和项目,加提的折旧率最高达55%;此外、德国、法国都有类似做法。
  (2)投资抵税
  投资抵税作为一种间接优惠的税收政策,对科技投资企业具有较大的刺激作用,是目前许多高科技国家采用的方法。如美国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凡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 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购买其他的资本设备,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可享受10%的抵免率;英国1983年的《企业扩展计划》规定,为诱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税收政策规定,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此外,日本,西班牙、新加坡等国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3)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
  科研开发准备金是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用于科学研究的准备金。准备金是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其中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研究开发准备金的提取,为企业研发活动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对保持企业研发活动的持续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4)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允许企业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已纳税款一次性予以全部扣除,使得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都不在课税之列。这种课税办法既减轻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又可使其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出口,确保本国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鼓励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4.人才培养受重视,所得税优惠成主流
  科技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所以高科技国家普遍重视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以提高科技人才研发积极性。意大利对于企业聘请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为1500万里拉~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政府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60%;韩国在1998年6月出台“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在韩国设立外国投资公司,从事高科技的外国科技人员,可以享有10年的韩国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自开业起7年内全免,随后的3年内免50%);同时,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如何运用税收杠杆撬动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活动? 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科技税收政策经验,具体而言,应围绕如下方面进行改革:
  1.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
  我国现有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新和稳定性。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从长远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对目前散在各層次法律中的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梳理,对科技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明确规定目标、原则、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庞杂与混乱的弊端。具体而言,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形成专门的《财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财税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研究激励政策发挥作用的机制,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
  2.借鉴国外经验,统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活动是实现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基础,也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研究开发活动由其中的各个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所组成,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渐进过程,并渗透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研究开发税收政策仅仅是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相加,各政策措施之间协调性差,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研究开发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全面系统地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专门针对研究与开发各个阶段和环节,即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对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等。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考虑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
  3.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激励功能
  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应针对我国现行税制缺陷,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调整税收优惠对象,实施针对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活动的优惠政策,尽量减少甚至取消目前针对行业为主的优惠策略。二是改变税收优惠方式,采用以间接性税收优惠为主体、直接优惠为辅的政策体系。三是重塑税收激励重点,改变以往针对科研成果优惠,轻过程激励的政策。根据科技研发的特点,对研究开发过程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四是取消税收优惠歧视,如区域税收歧视、盈亏税收歧视等,构建全国基本统一的不分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税收优惠体系。
  4.重视企业风险管理,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机制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科技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应从税收角度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一是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二是对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税后利润免税,解决创业投资公司的双重所得税税负问题;三是对创业投资者实行再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同时减免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鼓励创业板市场发展。四是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
  5.调整现行税制,优化科技税收体系
  一是深化增值税转型,将企业购进用于研发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按一定的抵扣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与此相配套,应将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二是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将科技税收优惠的重点转向对高科技企业成长期或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和阶段。三是规范个人所得税。一是减征高科技人才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按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征30%;二是适当扩大对研发人员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免征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三是放宽应税工资的扣除,允许扣除本人和子女的家庭教育支出,以鼓励加大教育投资。
  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以及金融、投资政策的创新,更需要重塑科技创新理念、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优化政策激励环境和构筑人才资源高地,只有如此,才能全方位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参考文献:
  [1]林 颖.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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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高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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