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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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的签订是我国的重大外交成就,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和充实RCEP,巩固我国在RCEP的主导地位,应当大力开展中国—东盟之间的法律合作,具体手段包括扩大司法和立法交流、增强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交流、探索建立中国—东盟跨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中国—东盟共同法律服务市场等。对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后二者更具有实践价值,应当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在推进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工作中,还应高度重视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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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武汉大学,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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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的签订是我国的重大外交成就,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和充实RCEP,巩固我国在RCEP的主导地位,应当大力开展中国—东盟之间的法律合作,具体手段包括扩大司法和立法交流、增强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交流、探索建立中国—东盟跨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中国—东盟共同法律服务市场等。对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后二者更具有实践价值,应当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在推进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工作中,还应高度重视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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