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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由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本来就具备法定文书性质,故无需采用"会议纪要"形式发文。其一、因为"会议纪要"并无法定监督文书性质。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再按200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