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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璞,学校:河北经贸大学,专业:法硕(法学),年级:2013级。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也随之发展起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与社会中利益相关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在营利的同时,应当注重其在社会中的责任,处理好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反过来也会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不乏有一些企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规定而不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这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弥补存在的缺陷,面对企业带来的社会责任制定应对之策。
关键词:企业;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道德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由此看来,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对社会和利益拥有着承担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道德责任范围较宽,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方面。公司法中的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的辅助问题,它是一种相对的经济责任。绝对的经济责任是在公司对外活动中对经济相对人利益侵犯所需负担的责任。相对经济责任而是针对社会中的利益相关人,范围非常广泛,由于企业营利活动而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所要负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针对国家而言的,但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案”中国家就担当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而我国,却还没有体现出这一点。同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我们应当明确,不是企业办社会,而是企业在社会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来保证企业自身稳定的发展,企业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对自己负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问题,各学者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严格的遵守执行。有的学者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一种道德,违反应当受到良心的谴责。还有是责任还是义务的相关争论。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属于一项义务,是不能放弃而必须履行的应为模式。当企业的不当活动侵犯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应当对其做出相应的补偿。因为公司法第五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属于只具有宣示性意义,而不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不能依照强行法的赔偿制度来惩罚企业,而是采用补偿这种较为和缓的手段来弥补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相关利益者理论的鼻祖弗里曼给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为“一个组织里的相关利益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从现实看来,利益相关者应当包括企业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居民等。理论依据方面,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公司相关事项决议的时候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这就明显的保护大股东的权利,而削弱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得中小股东也应当受到保护。对内的决策必然会在外部产生影响,这时如果公司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破产会直接危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企业也面临严峻的考验。在现实依据中,由于事故多发,侵犯了职工的利益。究其原因是企业诚信,道德的缺失。如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应有三个方面:第一,就企业本身而言,没有严格的遵守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没有遵守道德观念的约束,自制力不强;第二,针对当地政府来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就导致本地区封闭落后,没有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是不能健康发展的。执法不严,导致企业的违法行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实施强制性惩戒,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强。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产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改进公司制度
从公司本身完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改进公司制度,即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重新界定董事的职权。如今公司董事的职权过大,加上监事会的监管力度不强,导致董事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权利,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共同利益。在董事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兼顾相关者的利益,做到了时刻为公共利益着想就是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了努力。同时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起到监督的效果,防止董事专权专断。加强非股东的参与。公司做决策时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却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非公东参与是想增加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实行公开,使利益相关者对决策内容可以有效的监督,对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也维护了公司的形象。
(二)完善约束和引导机制
SA8000是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认证体系,企业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是应该严格依照此标准。另外要加大社会对公司的监督机制,加强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等措施都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使其沿着规范化的轨道发展。同时只有约束是不够的,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机制才是发展方向。实施奖惩分明的制度,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激励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倡导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从根本上树立公共利益的思想,索尔维集团大中华区总裁朱铭岳说:“责任不是花环。在五年以前也许我们还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树立企业形象的一个花环,但如果现在不讲社会责任,做不到三年、五年,很快你就会出局,这就是客观规律。”只有企业自身形成了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就使得社会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反过来企业自身实力也会随之增强。
(三)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具有模糊性、道德性的特征,强制力较小。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对软法界定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又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对于价值宣誓性的法就相当于软法,将软法纳入诉讼范围,可以加大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惩处力度,避免再犯,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在“国家中心主义法观念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实际需要,出现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的现象,国家管理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的情况发生时,软法能更好的替代“硬法”发挥作用。具体操作问题还有待研究,值得商榷。
四、总结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面临的问题,一个企业的形象、口碑绝大多数取决于公众对企业的信任、支持程度。而这种支持的态度也就来自于企业对社会的外在表现,也即是体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如何做好对社会负责的问题也同样会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企业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道德,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当做一种义务去完成,企业会发展,最终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也随之发展起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与社会中利益相关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在营利的同时,应当注重其在社会中的责任,处理好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反过来也会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不乏有一些企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规定而不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这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弥补存在的缺陷,面对企业带来的社会责任制定应对之策。
关键词:企业;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道德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由此看来,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对社会和利益拥有着承担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道德责任范围较宽,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方面。公司法中的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的辅助问题,它是一种相对的经济责任。绝对的经济责任是在公司对外活动中对经济相对人利益侵犯所需负担的责任。相对经济责任而是针对社会中的利益相关人,范围非常广泛,由于企业营利活动而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所要负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针对国家而言的,但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案”中国家就担当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而我国,却还没有体现出这一点。同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我们应当明确,不是企业办社会,而是企业在社会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来保证企业自身稳定的发展,企业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对自己负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问题,各学者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严格的遵守执行。有的学者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一种道德,违反应当受到良心的谴责。还有是责任还是义务的相关争论。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属于一项义务,是不能放弃而必须履行的应为模式。当企业的不当活动侵犯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应当对其做出相应的补偿。因为公司法第五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属于只具有宣示性意义,而不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不能依照强行法的赔偿制度来惩罚企业,而是采用补偿这种较为和缓的手段来弥补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相关利益者理论的鼻祖弗里曼给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为“一个组织里的相关利益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从现实看来,利益相关者应当包括企业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居民等。理论依据方面,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公司相关事项决议的时候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这就明显的保护大股东的权利,而削弱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得中小股东也应当受到保护。对内的决策必然会在外部产生影响,这时如果公司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破产会直接危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企业也面临严峻的考验。在现实依据中,由于事故多发,侵犯了职工的利益。究其原因是企业诚信,道德的缺失。如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应有三个方面:第一,就企业本身而言,没有严格的遵守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没有遵守道德观念的约束,自制力不强;第二,针对当地政府来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就导致本地区封闭落后,没有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是不能健康发展的。执法不严,导致企业的违法行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实施强制性惩戒,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强。
三、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产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改进公司制度
从公司本身完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改进公司制度,即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重新界定董事的职权。如今公司董事的职权过大,加上监事会的监管力度不强,导致董事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权利,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共同利益。在董事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兼顾相关者的利益,做到了时刻为公共利益着想就是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了努力。同时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起到监督的效果,防止董事专权专断。加强非股东的参与。公司做决策时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却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非公东参与是想增加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实行公开,使利益相关者对决策内容可以有效的监督,对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也维护了公司的形象。
(二)完善约束和引导机制
SA8000是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认证体系,企业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是应该严格依照此标准。另外要加大社会对公司的监督机制,加强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等措施都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使其沿着规范化的轨道发展。同时只有约束是不够的,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机制才是发展方向。实施奖惩分明的制度,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激励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倡导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从根本上树立公共利益的思想,索尔维集团大中华区总裁朱铭岳说:“责任不是花环。在五年以前也许我们还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树立企业形象的一个花环,但如果现在不讲社会责任,做不到三年、五年,很快你就会出局,这就是客观规律。”只有企业自身形成了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就使得社会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反过来企业自身实力也会随之增强。
(三)公司社会责任司法化\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具有模糊性、道德性的特征,强制力较小。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对软法界定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又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对于价值宣誓性的法就相当于软法,将软法纳入诉讼范围,可以加大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惩处力度,避免再犯,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在“国家中心主义法观念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实际需要,出现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的现象,国家管理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的情况发生时,软法能更好的替代“硬法”发挥作用。具体操作问题还有待研究,值得商榷。
四、总结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面临的问题,一个企业的形象、口碑绝大多数取决于公众对企业的信任、支持程度。而这种支持的态度也就来自于企业对社会的外在表现,也即是体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如何做好对社会负责的问题也同样会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企业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道德,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当做一种义务去完成,企业会发展,最终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