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原告赵某诉称。自1990年开始其一直从事工笔重彩人物喇创作,之后陆续有《红楼梦人物屏》、《四季人物》等作品印行。2005年7月,原告发现市场上流通有大量版面使用其作品的电话卡,其中由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制作、在南宁地区销售的“金陵十二钗”南宁通IP电话卡使用原告作品达12副。该电话卡一套12枚,面值480元,每枚版面所用人物画均为原告创作的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大量使用其作品谋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