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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会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金银首饰等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一、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