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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藏江苏镇江市博物馆的无叀鼎(《集成》5.2814{1}),依据它的纹饰和铭文一般认为是西周晚期的一件青铜器。{2}对于该器铭文的隶定和解读,一些学者已经进行了考释,铭文大体可以通读。尽管如此,对铭文中的个别字的释读,仍然存在分歧。这里,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铭文中的“”字(以下用“△”代表)谈一点看法,以求教于方家。先将部分铭文隶释如下:
隹(唯)九月既望甲戌,王各(格)于周庙,△于图室,司徒南中(仲)右(佑)无叀内(入)门,立中廷。王呼史友翏册命无叀曰……
一
册命金文是西周中后期铜器铭文中一种常见的形式,这种铭文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五部分:时间地点、册命礼仪、册命内容、受命礼仪和作器铭识。{3}西周册命金文就册命地点与册命内容没有明显连带关系。据陈汉平先生统计册命仪式举行于大室者最多,举行于庙者次之,举行于某宫者较少。{4}无叀鼎铭文中册命礼仪也正是这样,册命的地点是周太庙的图室。
关于庙与室的关系,学者们早有论述。西周金文中对庙的称呼较多,或称宫,或称宗。唐兰先生在论述“康宫”问题时指出:“‘康宫’是周康王的宗庙。令彝上‘京宫’和‘康宫’并称,‘京宫’是祭太王、王季、文王、武王、成王的宗庙;‘康宫’里有‘昭宫’、‘穆宫’、‘剌宫’,是昭王、穆王、厉王的宗庙,太室是夷王的宗庙。”{5}有人把金文中的“大(太)室”也当作与“宫”相同,都是宗庙。统言则通,析言则别,严格来讲,“太室”应为“宫”的组成部分。{6}杨宽先生指出:“‘宫’是指整个一所房屋,外面用围墙包起来的,既是指君主及其家族居住的整所宫殿,也可以用来指君主祭祀祖先的整所宗庙。古代君主所居住的宫殿,包括前后两大部分,前部是‘朝’,即是君主朝见群臣和处理政务的朝廷所在;后部是‘寝’,即是君主及其家族饮食起居的处所。”{7}无叀鼎铭文中的庙与宫的关系,也应这样理解。
在西周册命金文中,叙述册命者(主要是周王)到达册命地点的动词,最常见的是“各(格)”,与之相连的成分或是地点名词,或是“于+地点名词”所组成的介词结构。也可以说,在金文中出现在“于+地点名词”所组成的介词结构前面的成分,一定是动词或动词性短语。无叀鼎铭文中“王各(格)于周庙”,已经交代得十分清楚了。那么“△于图室”的“△”是哪个动词呢,下面我们试做分析。
学者们对 “△”字的隶定和释义是不同的。于省吾先生隶定为“”,没有解释{8};郭沫若先生隶定为“述”,释为“遂”{9};马承源先生隶定为“”,释为“贿”{10};张亚初先生隶定为“灰”,释为“贿”{11}。学者们对“△”字的隶定,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郭老隶定的“述”字,一是余下三位学者所隶定的“”、“”、“灰”。郭老的隶定与“△”字形相差较大,在这里不加以详细讨论。余下三位学者所隶定的这个字,有相同的地方。都把“△”字的下半部隶定为“火”,这是正确的。所不同的是,对这字上半部的隶定。于老隶定为“”,是“爪”的初文。马承源隶定为“又”,是右手的初文。张亚初隶定为“”,是左手的初文。古文字的构件左右往往无别,所以,马、张两位先生的隶定可为一类,都是“手”的初文。
二
我们谛审无叀鼎铭文的拓片,发现“△”字的上半部分形体,既不是“爪”[西周晚期铜器师克盨盖(《集成》9.4468)铭文中“爪牙”的“爪”为“”,与无叀鼎铭中“△”字,明显不同],也不是“手”,而是“”。这一形体是由两个部件组成,一是“”,一是“” 。前一部件是“手”的初文,可隶定为“又”;后一部分是一长点。我们粗看拓片是很容易忽略这一笔画的,因为它书写的比较细微。也有人可能提出这一笔划是锈花儿,但我们从“”来看,这一笔画外缘光滑,整齐划一;“运笔”刚劲有力,沉着饱满。与这个字的下半部的“火”所从的两点虚实相同、形状相似,只是方向与大小有别,是一笔画没有问题。上述于老把“△”字的上半部隶定为“”字,虽然与实际字形有所差异,但是,显然已经认定了这一笔画。郭老对 “△”字的隶定,与实际字形相差较远,但从他隶定成“述”来看,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笔画。由此看来,“△”字的上半部分就当隶定为“”。古汉字中没有这个字,一直不得其解。去年看到陈剑的文章{12},得知裘锡圭先生写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未刊稿《释
“”》的观点,备受启发,茅塞顿开。陈剑先生在《柞伯簋铭补释》中指出:
族铭金文中有一个写作“”形的字(《金文编》附录上478;以下隶定作“”),裘锡圭先生释为“拿”的前身“拏”的表意初文。这个字也见于小篆的偏旁,汉印中的“奴”字和“弩”字所从的“奴”大都从“ ”或其变形。拏、奴音近,把奴写作从 ,是把表意偏旁改成形近的音符。以后,又以奴为声符为“ ”造了后起的形声字“拏”。《说文·手部》有训“持也”的“ ”,又有训“牵引也”的“拏”,其实二字古书常常通用无别,应看作一字异体,它的表意初文“ ”本像握物于掌中,“牵引”是其引申义。{13}
此文所论十分精辟,结论确不可易,为我们解读无叀鼎铭中的“△”字,提供了一把金钥匙。《金文编》(附录上478)中的这一族徽铭文,保留了“(拏)”的表意初文形式。这个家族的铜器有鼎、簋,为鼎铭,为簋铭。{14}正如上述裘锡圭先生所论的那样,这个表意字所表达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用手取物这一动作行为,应为我们今天的“拿”字。
现在回到我们所讨论的“△”字上。于省吾、马承源和张亚初三位学者都注意到这个字的上半部的部件“又(手)”,而却忽略了另一部件
“”的存在或位置。于老注意到了这一笔画,但没有把握准它的位置;马、张两位先生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笔画的存在。但他们所隶定的字形和对此字的释义,又为我们解读此字的意义提供了线索。我们所讨论的“△”字,可隶定为,其结构从、从火。出土文献的文字中虽然没有这个字,但是《说文解字》却为我们提供了线索。《说文·火部》“灰”字条解释为:“灰,死火馀尽也。从火、从又;又,手也。火既灭,可以执持。”现在看来,《说文》对这个字的字义解释是正确的,但对字形结构的分析是有些问题的。依据许慎的释义,“灰”字的核心意义是“执持”,是正确的;但对结构的分析,是以“又”为依据,稍显迂曲。如果把这个字上半部分直接理解为“(拏)”,那么表意上更为直接、简明。所以我们认为“灰”字所从的“又”,大概正是“”的讹变。如果这个推断不错的话,“灰”字到了许慎所处的时代(甚至更早的时代),上半部所从的“”,已经讹变成与之形体相近、意义相关的“又”了。看来许慎所见到的已是讹变后的字形,但《说文》中还保存着这个字的造字初始的意义,却是很宝贵的。也正是这一点的存在,使我们才能寻找出 “△”字的来龙去脉。可以说,正是通过对出土文献的研究,纠正了以前在文字理解上的一些错误认识。那么《说文》中的“灰”本应写作“”。于老把这个字隶定为“”,几乎接近于事实,但还存在本质的差别。张亚初先生虽然把这个字隶定为“灰”,看起来是事实,可是他与许慎有着同样认识。
三
下面讨论这个字在铭文中的意义及用法。
西周册命金文的内容告诉我们,在册命仪式上,周王所要做的主要有两件事:一是宣布(由史官代王宣读)受命者就任某官(或职司某事),即册命;一是赏赐受命者某物。西周金文中所记载的册命仪式往往伴随着赏赐,册命与赏赐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有人把册命铭文又称为赏赐铭文(其实我们文中所称的册命铭文就已经包括了赏赐类铭文)。在册命仪式开始前,一定要交代册命的时间和地点(见前述)。西周册命金文的用辞常例是叙述王在某地或到某地,都是用“王在某”、“王各于某”或“王在某各于某”的格式,没有例外。无叀鼎铭的内容也是这样,“王各(格)于周庙,于图室”。“”的主语是“王”,后面接的是介宾短语充当的地点补语,从辞例上看,它不能再是“各(格)”一类的动词了,只能是与周王的册命活动有关行为。
按照前辈学者们提供的线索,我们认为
“”通假作“贿”。“(灰)”读为呼恢切,“贿”读为呼罪切,两个字上古同为晓母之韵,读音相同。《说文·贝部》:“贿,财也。”贿的本义是财物,《诗经·卫风·氓》:“以而车来,以我贿迁。”引申为赠送财物,如《左传·文公十二年》:“厚贿之。”即此用法。“贿赂”之意当为后起,先秦文献中此种用例较多,兹不赘举。金文中这种赏赐之词,用于赏赐地点前的并不多见。西周早期铜器作册夨令簋(《集成》8.4300)铭:公尹伯丁父兄(贶)于戍。西周早期铜器保侃母簋盖(《集成》7.3743)铭:保侃母赐贝于庚宫。这里的“兄(贶)”、“赐”与无叀鼎铭中的“(贿)”的意义和用法相同,都是出现在地点前面,表示“赏赐”义的动词。而西周金文中大多赏赐动词直接接人和物,构成双宾语句,这也是当时的文例特点。上述张亚初、马承源两位先生把“△”字解作与“贿”相通,是正确的。
另外,西周金文中先叙述赏赐之事,交代赏赐地点,然后进行具体的赏赐的铭文还有西周中晚期的应侯见工钟(《集成》1.107)铭“应侯见工,遗王于周。”此铭中的“遗”通为“馈”,为赏赐义。“遗王于周”意谓“在周受到王的赏赐”。麦盉(《集成》15.9451)铭“井侯光(贶)厥吏麦,过于麦宫,侯赐麦金。”先用“光(贶)”,后用“赐”,中间交代赏赐地点,它的辞例与无叀鼎铭相似。
综上所述,无叀鼎铭中的“△”字,应当隶定为“”,在铭文中通为“贿”,是赏赐的意思。
本文经黄天树师审阅指正,谨致谢忱。
注释
{1}本文所引的青铜器铭文均出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简称《集成》,引用只标册数和著录号),中华书局,1984—1994
{2}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34页,文物出版社,1999
{3}{4}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27—28页、97页,学林出版社,1986
{5}唐兰《唐兰先生金文论集》116页,紫禁城出版社,1995
{6}王国维《观堂集林·明堂庙寝通考》123页,中华书局,1959
{7}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14-1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8}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265页,中华书局,1998
{9}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151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10}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313页,文物出版社,1988
{11}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51页,中华书局,2001
{12}陈剑《柞伯簋铭补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50页,中华书局,1999年第2期
{13}陈剑《甲骨金文考释论集》4页,线装书局,2007{14}容庚《金文编》1139页,中华书局,1985
(通讯地址:100037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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隹(唯)九月既望甲戌,王各(格)于周庙,△于图室,司徒南中(仲)右(佑)无叀内(入)门,立中廷。王呼史友翏册命无叀曰……
一
册命金文是西周中后期铜器铭文中一种常见的形式,这种铭文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五部分:时间地点、册命礼仪、册命内容、受命礼仪和作器铭识。{3}西周册命金文就册命地点与册命内容没有明显连带关系。据陈汉平先生统计册命仪式举行于大室者最多,举行于庙者次之,举行于某宫者较少。{4}无叀鼎铭文中册命礼仪也正是这样,册命的地点是周太庙的图室。
关于庙与室的关系,学者们早有论述。西周金文中对庙的称呼较多,或称宫,或称宗。唐兰先生在论述“康宫”问题时指出:“‘康宫’是周康王的宗庙。令彝上‘京宫’和‘康宫’并称,‘京宫’是祭太王、王季、文王、武王、成王的宗庙;‘康宫’里有‘昭宫’、‘穆宫’、‘剌宫’,是昭王、穆王、厉王的宗庙,太室是夷王的宗庙。”{5}有人把金文中的“大(太)室”也当作与“宫”相同,都是宗庙。统言则通,析言则别,严格来讲,“太室”应为“宫”的组成部分。{6}杨宽先生指出:“‘宫’是指整个一所房屋,外面用围墙包起来的,既是指君主及其家族居住的整所宫殿,也可以用来指君主祭祀祖先的整所宗庙。古代君主所居住的宫殿,包括前后两大部分,前部是‘朝’,即是君主朝见群臣和处理政务的朝廷所在;后部是‘寝’,即是君主及其家族饮食起居的处所。”{7}无叀鼎铭文中的庙与宫的关系,也应这样理解。
在西周册命金文中,叙述册命者(主要是周王)到达册命地点的动词,最常见的是“各(格)”,与之相连的成分或是地点名词,或是“于+地点名词”所组成的介词结构。也可以说,在金文中出现在“于+地点名词”所组成的介词结构前面的成分,一定是动词或动词性短语。无叀鼎铭文中“王各(格)于周庙”,已经交代得十分清楚了。那么“△于图室”的“△”是哪个动词呢,下面我们试做分析。
学者们对 “△”字的隶定和释义是不同的。于省吾先生隶定为“”,没有解释{8};郭沫若先生隶定为“述”,释为“遂”{9};马承源先生隶定为“”,释为“贿”{10};张亚初先生隶定为“灰”,释为“贿”{11}。学者们对“△”字的隶定,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郭老隶定的“述”字,一是余下三位学者所隶定的“”、“”、“灰”。郭老的隶定与“△”字形相差较大,在这里不加以详细讨论。余下三位学者所隶定的这个字,有相同的地方。都把“△”字的下半部隶定为“火”,这是正确的。所不同的是,对这字上半部的隶定。于老隶定为“”,是“爪”的初文。马承源隶定为“又”,是右手的初文。张亚初隶定为“”,是左手的初文。古文字的构件左右往往无别,所以,马、张两位先生的隶定可为一类,都是“手”的初文。
二
我们谛审无叀鼎铭文的拓片,发现“△”字的上半部分形体,既不是“爪”[西周晚期铜器师克盨盖(《集成》9.4468)铭文中“爪牙”的“爪”为“”,与无叀鼎铭中“△”字,明显不同],也不是“手”,而是“”。这一形体是由两个部件组成,一是“”,一是“” 。前一部件是“手”的初文,可隶定为“又”;后一部分是一长点。我们粗看拓片是很容易忽略这一笔画的,因为它书写的比较细微。也有人可能提出这一笔划是锈花儿,但我们从“”来看,这一笔画外缘光滑,整齐划一;“运笔”刚劲有力,沉着饱满。与这个字的下半部的“火”所从的两点虚实相同、形状相似,只是方向与大小有别,是一笔画没有问题。上述于老把“△”字的上半部隶定为“”字,虽然与实际字形有所差异,但是,显然已经认定了这一笔画。郭老对 “△”字的隶定,与实际字形相差较远,但从他隶定成“述”来看,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笔画。由此看来,“△”字的上半部分就当隶定为“”。古汉字中没有这个字,一直不得其解。去年看到陈剑的文章{12},得知裘锡圭先生写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未刊稿《释
“”》的观点,备受启发,茅塞顿开。陈剑先生在《柞伯簋铭补释》中指出:
族铭金文中有一个写作“”形的字(《金文编》附录上478;以下隶定作“”),裘锡圭先生释为“拿”的前身“拏”的表意初文。这个字也见于小篆的偏旁,汉印中的“奴”字和“弩”字所从的“奴”大都从“ ”或其变形。拏、奴音近,把奴写作从 ,是把表意偏旁改成形近的音符。以后,又以奴为声符为“ ”造了后起的形声字“拏”。《说文·手部》有训“持也”的“ ”,又有训“牵引也”的“拏”,其实二字古书常常通用无别,应看作一字异体,它的表意初文“ ”本像握物于掌中,“牵引”是其引申义。{13}
此文所论十分精辟,结论确不可易,为我们解读无叀鼎铭中的“△”字,提供了一把金钥匙。《金文编》(附录上478)中的这一族徽铭文,保留了“(拏)”的表意初文形式。这个家族的铜器有鼎、簋,为鼎铭,为簋铭。{14}正如上述裘锡圭先生所论的那样,这个表意字所表达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用手取物这一动作行为,应为我们今天的“拿”字。
现在回到我们所讨论的“△”字上。于省吾、马承源和张亚初三位学者都注意到这个字的上半部的部件“又(手)”,而却忽略了另一部件
“”的存在或位置。于老注意到了这一笔画,但没有把握准它的位置;马、张两位先生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笔画的存在。但他们所隶定的字形和对此字的释义,又为我们解读此字的意义提供了线索。我们所讨论的“△”字,可隶定为,其结构从、从火。出土文献的文字中虽然没有这个字,但是《说文解字》却为我们提供了线索。《说文·火部》“灰”字条解释为:“灰,死火馀尽也。从火、从又;又,手也。火既灭,可以执持。”现在看来,《说文》对这个字的字义解释是正确的,但对字形结构的分析是有些问题的。依据许慎的释义,“灰”字的核心意义是“执持”,是正确的;但对结构的分析,是以“又”为依据,稍显迂曲。如果把这个字上半部分直接理解为“(拏)”,那么表意上更为直接、简明。所以我们认为“灰”字所从的“又”,大概正是“”的讹变。如果这个推断不错的话,“灰”字到了许慎所处的时代(甚至更早的时代),上半部所从的“”,已经讹变成与之形体相近、意义相关的“又”了。看来许慎所见到的已是讹变后的字形,但《说文》中还保存着这个字的造字初始的意义,却是很宝贵的。也正是这一点的存在,使我们才能寻找出 “△”字的来龙去脉。可以说,正是通过对出土文献的研究,纠正了以前在文字理解上的一些错误认识。那么《说文》中的“灰”本应写作“”。于老把这个字隶定为“”,几乎接近于事实,但还存在本质的差别。张亚初先生虽然把这个字隶定为“灰”,看起来是事实,可是他与许慎有着同样认识。
三
下面讨论这个字在铭文中的意义及用法。
西周册命金文的内容告诉我们,在册命仪式上,周王所要做的主要有两件事:一是宣布(由史官代王宣读)受命者就任某官(或职司某事),即册命;一是赏赐受命者某物。西周金文中所记载的册命仪式往往伴随着赏赐,册命与赏赐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有人把册命铭文又称为赏赐铭文(其实我们文中所称的册命铭文就已经包括了赏赐类铭文)。在册命仪式开始前,一定要交代册命的时间和地点(见前述)。西周册命金文的用辞常例是叙述王在某地或到某地,都是用“王在某”、“王各于某”或“王在某各于某”的格式,没有例外。无叀鼎铭的内容也是这样,“王各(格)于周庙,于图室”。“”的主语是“王”,后面接的是介宾短语充当的地点补语,从辞例上看,它不能再是“各(格)”一类的动词了,只能是与周王的册命活动有关行为。
按照前辈学者们提供的线索,我们认为
“”通假作“贿”。“(灰)”读为呼恢切,“贿”读为呼罪切,两个字上古同为晓母之韵,读音相同。《说文·贝部》:“贿,财也。”贿的本义是财物,《诗经·卫风·氓》:“以而车来,以我贿迁。”引申为赠送财物,如《左传·文公十二年》:“厚贿之。”即此用法。“贿赂”之意当为后起,先秦文献中此种用例较多,兹不赘举。金文中这种赏赐之词,用于赏赐地点前的并不多见。西周早期铜器作册夨令簋(《集成》8.4300)铭:公尹伯丁父兄(贶)于戍。西周早期铜器保侃母簋盖(《集成》7.3743)铭:保侃母赐贝于庚宫。这里的“兄(贶)”、“赐”与无叀鼎铭中的“(贿)”的意义和用法相同,都是出现在地点前面,表示“赏赐”义的动词。而西周金文中大多赏赐动词直接接人和物,构成双宾语句,这也是当时的文例特点。上述张亚初、马承源两位先生把“△”字解作与“贿”相通,是正确的。
另外,西周金文中先叙述赏赐之事,交代赏赐地点,然后进行具体的赏赐的铭文还有西周中晚期的应侯见工钟(《集成》1.107)铭“应侯见工,遗王于周。”此铭中的“遗”通为“馈”,为赏赐义。“遗王于周”意谓“在周受到王的赏赐”。麦盉(《集成》15.9451)铭“井侯光(贶)厥吏麦,过于麦宫,侯赐麦金。”先用“光(贶)”,后用“赐”,中间交代赏赐地点,它的辞例与无叀鼎铭相似。
综上所述,无叀鼎铭中的“△”字,应当隶定为“”,在铭文中通为“贿”,是赏赐的意思。
本文经黄天树师审阅指正,谨致谢忱。
注释
{1}本文所引的青铜器铭文均出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简称《集成》,引用只标册数和著录号),中华书局,1984—1994
{2}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34页,文物出版社,1999
{3}{4}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27—28页、97页,学林出版社,1986
{5}唐兰《唐兰先生金文论集》116页,紫禁城出版社,1995
{6}王国维《观堂集林·明堂庙寝通考》123页,中华书局,1959
{7}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14-1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8}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265页,中华书局,1998
{9}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151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10}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313页,文物出版社,1988
{11}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51页,中华书局,2001
{12}陈剑《柞伯簋铭补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50页,中华书局,1999年第2期
{13}陈剑《甲骨金文考释论集》4页,线装书局,2007{14}容庚《金文编》1139页,中华书局,1985
(通讯地址:100037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