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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问题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打破了传统“诉之利益”理论,在诉权理论、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长理论支撑下,辩证分析公民个人、检察机关、环保组织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合理与不足之处,并从完善激励机制、规范起诉顺位、限制起诉资格等方面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旨在解决实践中无人起诉、起诉难问题,从而促进环境公益诉讼与我国实情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