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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态,是一种以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社区,以其成员为股东,以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将集体资产折合为一定的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它充分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具有区别于公司企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合作社的特质,应出台专门立法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