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孤儿救助现状和救助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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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1年《中国儿童福利报告》对全国儿童致孤情况的系统调查显示,我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即孤儿)71.2万人,其中只有不足一成的孤儿被政府主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根据现行政策,绝大多数非政府儿童福利机构不能合法注册登记。调查和研究孤儿的生存状况和非政府组织对孤儿救助机制建设的作用,对于完善孤儿的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孤儿 生存现状 救助机制 非政府组织
  一、导言
  在现代社会,孤儿问题已经从亲属法领域转变为社会法领域,现代政府需要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孤儿"提供更好的救助服务,为他们提供生存和发展机会。①2011年5月31日,《中国儿童福利报告2011》新鲜出炉,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底,中国0-18岁儿童总数是2.78亿人。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从2005年的57.4万上升至2010年的71.2万,五年间增长约24%。其中只有约7.6万名(一成左右)的孤儿被政府主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而非政府儿童独立机构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举步维艰,难以得到认可。当前我国孤儿的生存现状是怎样的?非政府儿童福利机构何去何从?我国孤儿的救助机制是否完善?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当合理处理我国的孤儿问题。这些现状和问题就构成了我国孤儿救助的大背景。
  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简称"孤儿")总数为71.2万人,在这些孤儿中,约6.9万人生活在国有儿童福利机构中;29.4万人得到国家制度性的救助,其中5.3万人得到城市低保救助,12.5万人得到农村五保救助,11.6万人得到农村特困户救助,除此以外,全国尚有34.9万孤儿挣扎在生存底线或者被非政府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没有得到经常性制度性救助。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孤儿生存现状和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孤儿总体状况
  (一)、致孤原因
  调查显示,意外事故是致使许多孩子成为孤儿的最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是令许多父母丧生的罪魁祸首,煤气中毒、打工时发生的意外、矿难等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也夺去了不少人的生命。这些意外事故使他们的孩子成了孤儿。这与许多人没有安全知识,没有专业技术和所从事的职业缺乏安全保障有着密切联系。
  疾病是产生孤儿的第二大原因。在贫困地区,有的因为儿子智力存在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难以找到配偶,父母便为他领养一个孩子。这些男子本来就因疾病而缺乏谋生手段,他们一旦发生意外,孩子便成了孤儿。
  另有统计显示,父死母嫁也是"孤儿"产生的一大缘由。母亲尚在人世却让自己孩子成为"孤儿"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买卖婚姻,由于贫困,许多年轻男子在当地因各种原因无法成婚,只好违法去更贫困的地方买一个媳妇,以金钱换得婚姻关系。丈夫意外死亡后,其配偶对婚事本来就不情愿,她们便一去不返;二是丈夫去世后,尽管妻子心理上也不想让孩子成为孤儿,可面对一贫如洗的家,没有抚养能力的她们只好弃子远嫁他乡。
  (二)、孤儿的生存现状
  1、孤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老多病,失去劳动能力,全家仅靠一亩多地和亲戚的接济维持生活,生活极其困难。这类孤儿占总数的39.13%;
  2、孤儿寄居在叔叔或姑妈家,大部分寄居家庭人多地少,生活贫困,少部分家庭生活条件相对好些。大部分监护人对孤儿视如己出,但也存在少数嫌弃孤儿的现象。这类孤儿占总数的30.43%;
  3、孤儿由当地政府或个人出资兴办的孤儿院、孤儿学校收养,生活可以得到基本保障,这类孤儿占总数的21.74%;
  4、孤儿无监护人自立门户,孤儿失去所有亲人,自己独立生活,往往是哥哥或姐姐承担照顾弟妹责任,小学毕业就外出打工,赚钱养活弟妹。这类孤儿占总数的8.7%。
  (三)、孤儿受教育状况
  1、经济困难依然是影响孤儿正常受教育的最大难题。调查中孤儿受教育的状况显示:84%孤儿小学毕业,不过只有60%孤儿初中毕业。调查中,还发现虽然我国从多年前就开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大面积的覆盖他们的学习生活费用,学校的辅助教材费、食宿费及其它杂费,这些都是孤儿在接受教育方面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困难。加之丧失了主要赡养人,多数养护孤儿的家庭无力负担孩子的教育和医疗费用,不少孤儿被迫提前退学,外出流浪或者打工。目前,这个群体中很多学习成绩优异的孩子不得不放弃了大学梦想,被迫退学,留下终生遗憾。
  2、学习成绩普遍较差。由于孤儿的监护人大都年老体衰或监护力度薄弱,家庭教育缺失致使这些孩子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在学习上没有明确的目标。在调查的陕西省某孤儿学校中,学习成绩优秀的仅占10.87%,成绩一般的占34.78%,大部分孩子学习成绩较差。但我们也惊喜地发现在受到社会基金资助的数十名多名孤儿中,成绩优秀的占到了41.3%,成绩一般的占41.3%,成绩较差的仅占17.4%。当然,许多资助者要求资助品学兼优的孤儿,但也有孤儿因得到关爱,发奋学习,成绩后来居上。
  (四)、孤儿心理状况
  1、整体来说,孤儿具有很好的独立性和很强的生存能力,但是大部分孤儿因为家庭和自身的原因而具有孤僻心理和自卑心理。
  2、从孤儿个人品质来看,这些不幸的孩子大都能吃苦耐劳、有责任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是他们最大的愿望,调查中发现,95%的孤儿有这种想法。
  3、因家庭教育缺少、情感缺失、失去父母的打击,许多孩子的心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64%的孤儿因背负过重的生活和精神压力陷入极度要强与极度自卑的矛盾中;25%的孤儿因缺少有效的沟通和抚慰,性格内向,情感压抑;个别孤儿的心理甚至向自闭抑郁型发展。
  (五)、孤儿受资助状况
  1、76.09%孤儿得到政府经常性的制度救助,每月每名孤儿享受35、45、60元不等生活补助金;但大多数的农村孤儿中,得到的救助比城市孤儿要少得多,包括城市在内的不少地方的救助只是象征性的。   2、34.78%孤儿得到社会资助,如"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社会妈妈"、等,"春雷计划"每年捐资每个受助孤儿千余元,有效地改善了孤儿的生活、学习条件;但有些资助只是短期的,且覆盖面有限。
  二、加强孤儿救助工作与非政府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建议
  (一)、从主体上,政府责任强化,法制是关键。
  因为进行社会福利最大的承担责任主体是国家,政府对全社会的孤儿救助工作予以系统全面的管理、支持、协助。由于全国孤儿救助问题复杂、多层次,目前救助工作由民政局的收养中心、妇联、团委、工会、教育部门,以及社会上的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多方管理,这些体现了整个社会对孤儿群体的关注,但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这些应由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多方合作理清关系与权限。同时,在政府内部,也应加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配合,统筹协调,全面保证孤儿救助工作更方面扎实稳妥的进行。总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让孤儿在充满亲情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大环境中健康成长。
  其次,完善法律规范是基本,也是关键。我国法律中虽然有《收养法》来规范收养行为,但仅仅是停留在对收养行为的法律规范上。孤儿救助工作是政府长期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是政府的长期战,所以应该由完善健全的法律予以统一和规范。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虽说意见的出台为孤儿救祖问题打下了初步的制度基层,但毕竟这只是一个"意见",仅仅指出了一个模糊的救助方向,但我们更应以一种法律的形式将孤儿安置和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合法化。在宏观上构建一系列的制度,突出法律制度的保障功能。
  (二)、增加社会参与度。
  要大力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积极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力量强大且多层次化,更贴近受惠群体。如通过妇联等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做好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对女童和艾滋病患病孤儿予以特殊关爱;学校和社会义工组织应积极组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为孤儿救助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心灵上的交流,让孤儿们走出心灵阴影。
  (三)、从救助工作开展的方法上注重"双向并用"。
  首先,"因类施救",针对孤儿们的个体差异,提供相应得多元化救助。处于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以年龄段不同的孤儿群体为例:多数低龄孤儿更多地需要来自家庭的温暖和父母之爱,对此可依据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家庭寄养更为稳妥;而对于步入青少年阶段的孤儿,已经处于人生观形成的初级阶段,他们的需要较之低龄孤儿更为复杂和全面。既可在民政部门的监护下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对成年孤儿也可号召企业事业单位给以一定的上岗培训和安置支持,对这个年龄段孤儿救助的工作应更加注意对他们心理上的辅导与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社会。对残疾孤儿应及时提供治疗和康复的帮助,非定向的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残疾孤儿的治疗和康复。同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民关于孤儿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这要求我们在救助中因地制宜、因类制宜所需要注意的地方。
  其次,对于这个较特殊的群体,在救助活动中要注意工作方法,既要透明化,又要保密性。即政府在施以福利政策和保障政策时,保证工作操作的透明化,同时对于寄养在家庭中的孤儿,根据收养家庭的意愿,给以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如政府的定期查访应在不惊动,不影响到孤儿情绪的状况下进行。
  (四)、建立政府孤儿救助监管体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建立政府孤儿救助监管体系。再次,加强社会监督,由全国人大或政协相关委员会牵头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可采用政府聘请监督员、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考察、专家评估、媒体公示等多种方式,协助监督各地各级政府对孤儿救助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③
  (五)、非政府儿童福利机构与政府形成合作关系,达成互相信任互相依赖局面。
  在社会对儿童福利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政府与民办儿童福利机构应该在法治的前提下构建持续的政治信任,构建良好的合作机制,从而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的不足,最终满足儿童福利多样化的需求,提高我国的儿童福利水平。本文以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关系理论为分析工具,在准确定位政府与民办儿童福利机构的角色分工的基础上,对我国民办儿童福利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如何这一命题进行实证性分析,并据此提出完善民办儿童福利机构与政府合作关系的政策建议。
  三、结语:
  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完善孤儿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实际行动。④完善和发展孤儿救助机制有其重要意义。
  每一个孩子都有享受幸福和温暖的权利,失去父母的孩子不应例外。他们失去了家庭的温暖,这让我们更有责任去营造一个社会大环境,一起为这些可爱的孩子构筑一个在现实和心灵上可以庇佑他们的港湾。孤儿救助工作的任重而道远,所以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孩子们构架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家园。
  注释:
  ①资料来源:汪自成,《如何界定孤儿》
  ②北京师范大学,尚晓援,《我国孤儿现状与面临的困境》
  ③《关于加强我国贫困地区的孤儿救助工作的建议》,九三学社中央大会提案材料
  ④民发〔2006〕52号,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张平,《孤儿泪》,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
  [2]吴增基,《现代社会调查方法》(第二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尚晓援,《我国孤儿现状与面临的困境》,北京师范大学,2006。
  [4]孙贞英,《中国民办儿童福利机构与政府合作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
  [5]尚晓援,《对非政府儿童福利机构政策亟待改变》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6]《中国儿童福利报告2011》,2011年5月31日。
  作者简介:于梦非(1993-),女,山东淄博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杜佳莉(1994-),女,河北陕县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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