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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价规[2016]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