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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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产废企业、收废企业和用废企业的角度分析,现行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了矛盾,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促进废旧物资的利用,反而使人们的行为发生了扭曲,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政策调整的基本线条应是取消上环节免税、下环节完善扣税的操作方式,恢复增值税链条。
  【关键词】废旧物资;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99-01
  
  广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产品再利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项相关政策措施也应该尽快完善。本文试从企业角度分析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我国废旧物资政策的改进提出一些看法。
  
  1 现行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
  
  [JP4]针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循环利用,现行的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内容为:
  (1)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从企业角度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税收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此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将分别从产废企业、收废企业、用废企业的角度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
  2.1 从“产废企业“的角度看
  产废企业销售其废旧物资有两种渠道,直接售给用废企业,或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
  若直接销售给用废企业,则产废企业应向其开据销售发票。但由于产废企业为了规避税收往往不愿意开据销售发票,故它更愿意选择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因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免交增值税的,它没有取得销售发票来抵扣税款的压力,故不会向产废企业索取发票。
  2.2 从“用废企业”的角度看
  用废企业认为,若从收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则只能抵扣10%的税款,和其他行业17%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相比,其扣除率太低。
  若直接从产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则产废企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用废企业可以获得17%的足额抵扣,优于通过收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但是,事实上产废企业往往不愿意开具发票,从而使用废企业放弃这一渠道,转而从收废企业购入,但收废企业开具的发票只能抵扣10%的进项税,这就迫使用废企业千方百计获得虚开发票抵扣。
  2.3 从“收废企业”的角度看
  收废企业经营活动的上游(回收环节)受限于产废企业。废旧物资在回收环节是典型的卖方市场,产废企业根本不愿意提供发票。收废企业经营活动的中游(简单加工、分拣)受限于自身实力状况。下游(销售环节)受限于用废企业。销售环节是典型的买方市场,价格和质量都必须符合用废企业的要求。所以,收废企业大多是规模小、实力弱的中小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从产废企业取得废旧物资,收废企业不会向其索取销售发票。收废企业希望能卖出废旧物资,用废企业希望能多抵扣进项税额,博弈的结果就是:收废企业给用废企业大量虚开发票。这样既使得用废企业愿意购买自己的废旧物资,自己因为增值税全免税负也不会因此而加重。
  从以上分析可得出下图:
  注:√——企业愿意;X——企业不愿意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现行税收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产生了矛盾。
  
  3 现行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产生问题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尽合理。具体来说:
  3.1 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
  而在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产废企业逃脱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收废企业不仅不向产废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向用废企业虚开专票;用废企业为了获得进项抵扣,放弃了向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产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转而向仅能够抵扣10%进项的收废企业购入,甚至向收废企业索取大量的虚开发票。
  3.2 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设立的初衷是对增值部分而不是对全部收入征税,消除了在销售的中间环节和最终环节对同样的投入重复征税。而保证增值税税收政策有效执行的必要条件是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
   对收废企业实行的“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使其抵扣链条断裂,导致其完整性遭到了破坏。
  
  4 对现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改革方向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改革:
  4.1 恢复增值税抵扣链条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基本线条应是取消上环节免稅、下环节扣税的操作方式,恢复增值税链条。在增值税方面,应实行“全征全抵”,产废企业、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均征增值税,经营单位、用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彻底恢复增值税链条。
  4.2 将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所得税方面
  ①就产废企业而言,其卖废所得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其卖废所得为X,虚增收入为m,则其通过虚增收入实现的偷税额为m(25%-17%)。
  但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率差进行偷税,应给企业规定一个合理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T,使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等于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X * T * 25% = X * 17%
  T=78%(为计算方便,我们将比例定为80%)
  所以产废企业卖废所得的80%可作为税前扣除。
  ②就收废企业而言,由原来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转为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就用废企业而言,应区分利用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产品,对于前者的销售所得可按一定比例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三方面税收优惠,不仅从源头上加强了调控,鼓励了废旧物资的回收而且在末端鼓励了循环利用,构建出一条资源循环利用的完整的税收政策优惠链条。
  
  参考文献:
  [1]谢永清•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税收对策[J] •中国发展,2006,(2).
  [2]赵晓颖•现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的弊端及解决对策[J]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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