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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羌曙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办法提出,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