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上予以审视,社会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个由国家决定的单一的、系统的等级规范体系。在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国家法,还包括与国家法并存且一起起作用的民间法。民间法具有活法的性质,意指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活生生的存在。民间法的效力基础在于社会权力、对主体需要的表达以及对“对象规定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