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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刘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2011年12月进入该保险公司工作。2012年2月,该保险公司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新增原告为社会保险人员,自2012年3月起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730元,缴费金额为13.84元。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