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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就有关问题从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准确核实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和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