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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5年3月8日财税[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