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一、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是作用于一个国家法律和币种流通范围内,保证国家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有效运作和安全的一整套规范和准则,以及建立于此种规范和准则基础上的信用服务、监管和教育机制。按信用行为主体角度通常可以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从契约经济角度,企业信用是一企业建立在安全信赖基础上被乐于从事交易,无需立即偿付即可获取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企业信用体系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对企业信用资源进行管理和对企业信用交易进行服务、监管的一整套机制。由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信息量大,并提供了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的集中途径,且由于其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社会对企业信用的需求更加迫切,因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当务之急。地方信用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局部的,但也应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自成体系。其作用范围是一省、一市、一县的行政区划领域。由于我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全国信用体系构建工作统一部署尚未达到成熟程度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启动和实施本地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思路。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既要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也要注意与国家"大体系"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