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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权威部门统计,截止1998年6月底,全国139家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仲裁案件仅6629起,较之于法院同类案件的立案受理数,这实在是一个令仲裁界和所有仲裁人微不足道更是难以自豪的数字。为什么相对进步的仲裁立法没有达到普遍理想的社会效果呢?为什么仲裁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显现和应有发挥呢?客观上仲裁法和新的仲裁制度施行时间不长,事物的发展需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一个方面,但毋庸讳言,仲裁的发展确实也遇到了若干障碍,这些障碍归纳起来包括社会障碍、司法障碍、制度障碍和自身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