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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的核心是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而陷入履行困难的境地时,免除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赋予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事嗣后发生变更的情形和当事人自始对该类情事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形,当事人均不构成主观上的可归责性,情事变更制度在内部构成上包括客观嗣后变更和主观认识错误两方面,其与不可抗力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免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