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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政部、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