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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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律师制度在中国恢复的四十年,也是其在中国发展、建设的四十年,一大批优秀人士投身律师队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律师的职业行为的性质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在刑法理论中,律师的职业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这种重要的出罪事由,《律师法》也为律师的执业行为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保障和义务规范。但最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的林小青律师,因为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身陷囹圄,引发人们对律师执业刑事豁免权的思考。
  【关键词】 律师制度 律师执业规范 刑事豁免权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的林小青律师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被控“恶势力集团”,之后安徽省发生将近10起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过程中因为律师的职务行为被追究黑社会及其他犯罪,而律协对于这种追究,以不是306为由,不进行维权。
  律师提供正常的法律服务与犯罪的边界?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不谈具体案件,就从国内和国外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讨论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构罪、律师又享有哪些刑事豁免及未来律师的发展
  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犯罪?
  (一)律师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职业行为虽然不同于中立帮助行为,但也享有广泛的刑事豁免。在刑法理论中,律师的职业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这种重要的出罪事由。就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律师法》为律师的执业行为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保障和义务规范。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事情和信息”当然包括其可能的犯罪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从保密义务中豁免,对于委托人的其他犯罪行为,除非委托人自首,律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这是全世界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事项的保密義务,是律师制度的基石。如果没有这一项保密义务,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律师就成了当事人最大的敌人,律师制度瞬间崩溃。
  (二)《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1.2 代理的范围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权利的分配中的一项(d)条款规定:“如果律师明知委托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欺诈,则律师不得为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提供咨询或者帮助。但是,律师可以就委托人意图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同其进行探讨,可以为帮助委托人善意地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含义及其适用问题而提供咨询或帮助。”
  (d)款禁止律师故意为委托人从事犯罪或者欺诈行为而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帮助,但是,这一禁止并不排除组织律师就委托人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实际后果,提供诚实的意见。委托人在某犯罪或者欺诈行为利用了律师的建议这一事实本身,并不等于律师参与了该行为。在为某个不确定的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分析与推荐可不受惩罚的实施犯罪或者欺诈行为的手段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律师故意为委托人从事犯罪或者欺诈行为而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帮助的行为是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不排除律师提供的合法的法律服客观上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或利用律师的建议这一事实本身,并不等于律师参与了该行为。
  (三)即使“坏人”也享有法律上的平等诉权
  委托人已经实施完犯罪行为,律师知道他犯罪为其辩护也合法;律师知道是委托人将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卖力那是共犯;律师不知道委托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进行法律服务那不叫共犯!
  在道德层面上,我们有好人与坏人之分,在法律层面,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享有法律赋予他的表达诉求的权利以及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律师为其辩护,就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发声。但在不同于另一个问题,如果委托人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此时来寻求律师帮助,如果律师明知又为其卖力,那才叫共犯。
  所以在认定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时,不能简单因为律师明知当事人是犯罪份子,并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还提供法律服务,就认定律师与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律师兴,则法治盛
  人类发明律师制度,就是为了制约公权,所有的法律人中,真正代表民权的,站在公权力对立面,监督、制约公权力的,是律师行业。这种制度设计,将律师定位于公权的对立面,代替当事人实现了开口说话、陈述理由、争辩申诉的权利,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正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所在,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司法机关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正是因为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不断挑错,才能保证司法判断的公正性。
  因此,官方要重新认识目前中国40万律师在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要认识到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确保扫黑除恶不会偏离法治轨道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必须有这样一个法庭上的抗辩,必须有一个能和公权力叫板的群体,在相互制约对抗中发现真相和公理,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赋予律师在执业中拥有相对自由、充分言论,甚至一定范围行为豁免的权利,应审慎思量律师正常执业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用律师的专业促进实体和程序公正,让律师业成为推动国家法治文明的进程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作者简介:李明真,(1993.01—),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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